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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修法 政院版終出爐 學者盼成自然資源的「轉型正義」

本文經環境資訊中心授權轉載,原文為礦業修法 政院版終出爐 學者盼成自然資源的「轉型正義」

環境資訊中心 2017年7月3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面對民間關注亞泥新城山礦區展限案,經濟部次長楊偉甫證實,政院版《礦業法》修正草案已如期趕在6月最後一天交出,他強調「霸王條款都會拿掉」,絕對是大修,並將在7月展開公告及至少2場公聽會,預計8月送進立法院。

楊偉甫是在1日一場法學界與環團舉辦的「礦業法修法與展望研討會」證實上述消息;不過,同時出席會議的立委高志鵬仍表示,將向黨團爭取,要在臨時會開始就立委的提案開始審查,「政院版還是可以用別種方式加入討論。」表態不想等政院版跑完公告流程。


1日法學與環境民間團體合辦研討會,討論《礦業法》的問題根源與修法期待。賴品瑀攝。

由於亞泥在花蓮新城山礦場的展延案,未經過環評、原民知情同意等程序,讓礦業侵害環境與人權的疑慮浮上檯面,也讓民間重視《礦業法》老舊該大修的問題。台大法學院主任張文貞認為,這次《礦業法》修正,將是在自然資源領域上「轉型正義」的開始,學者也期待將是政府開始跨部會整合環境、國土利用、社會、經濟等政策的「機會之窗」。

上週近萬人上街頭促修《礦業法》,1日法學與環境民間團體也合辦了「國土原環上的礦業-礦業法修法與展望研討會」研討會,討論《礦業法》的問題根源與修法期待。更由立委蘇治芬、陳曼麗、鄭天財、高志鵬負責主持每一場議程,主辦的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董事長林三加表示,這樣的安排是要讓國會更加的重視礦業權修法。


近萬民眾6月25日上街呼籲政府盡速修改《礦業法》,並排出「看見台灣」提醒蔡政府。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90年老法失修 先天失調、後天逐步倒向有利業者

《礦業法》在「民國19年」制訂施行,成大法律系副教授王毓正提出,這應是「中華民國」法律中第六悠久的,前面幾個是民法、商事法。這些第一批完成立法的,其他法令都一直有在修正,只有《礦業法》仍處「在幽暗的角落有人一直在挖」的狀態,長年不曾受到檢討。王毓正指出,不但當年沒有立法院,是行政部門自己定的,且時空背景也大不相同,然而諷刺的是,台灣卻是唯一實行這一本《礦業法》的地區。

「亞泥說1972年接手新城山是『配合』國家政策,那現在有問題了,國家政策又在哪裡呢?」王毓正指出問題所在。為何《礦業法》從「配合」國家政策,「質變」成保障用來業者的權利?

中原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林春元指出,《礦業法》在現在的時空下是「惡法」,也是「發展型國家」的通病,尤其是在東亞地區,往往國家發展中,經濟走向自由化但政治卻沒有,反是政治力引導了經濟發展,因此《礦業法》長成這樣,「是當時政府要的東西」,逢甲土地管理學系助理教授辛年豐更直言,台灣的脈絡恐怕也不同於所謂發展型國家,當時的政府只打算把資源透入在「反攻」,因此當時的思維可能只考量「反共復國影響評估」。

王毓正指出,《礦業法》本該扮演礦業權者和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的權力平衡關係,但除了開始制訂時並無重視人權與環境,後續幾次修法,也沒有檢討到這些,卻逐漸朝有利業者的方向傾斜。林春元分析,現行的《礦業法》是有開採為目的的礦業程序,讓開礦越來越簡單;審核目的只是避免業者之間利益重疊與衝突;弱化土地所有權人及關係人地位;依法使用他人土地的規定,更是「很像土地徵收」。

由於《礦業法》第47條給了業者「合法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力,讓王毓正與林春元等學者認為很像徵收,但卻是私人搶私人的土地,民眾更無表達意見的機會,是否必要與依法也不再重要,不滿意者,就只能去訴訟了。

王毓正表示,《礦業法》從原本的「合理補償」再修法為「租用」、「買斷」。「你家底下有礦場,你有能力挖,會很開心,但如果你沒有能力,那要哭,因為人家要來搶了!」

盼從檢討政策開始 來一場「真。政策環評」

「當初是經濟發展來設計,現在的確有更新的價值觀了。」經濟部次長楊偉甫回應,並承諾將來水泥外銷將會調到15%以下。

「其實經濟部是有上位政策,只是沒有用。」台大社科院風險中心博士後研究員趙家緯指出,經濟部是在2011年有提出「內需為主,外銷削減」的方向,但這個政策卻不能回應亞泥爭議,因此才會遭社會要求經濟部要明確提出新的礦業政策。

雖然經濟部承諾將對礦業與水泥進行政策環評,但趙家緯強調,總統府似乎將政策環評視為解決問題「大絕招」。不過,檢視過去幾次政策環評,往往是為了爭議個案而展開,例如國光石化案,因此政策環評也多有遷就爭議個案、假性總量管制、忽略需求端等問題。如今要做礦業政策環評,趙家緯建議,要從真正需求、轉型策略、管理策略、退場機制等項目來全面盤點。

趙家緯期待,礦業的徹底改革,可以是台灣的「機會之窗」,台灣社會可以藉此追求一個真正有效的政策環評、落實循環經濟的機會、產業升級、具體政策工具,甚至可以是「公正過渡」的先期試驗。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傅玲靜更認為,不但需要檢視礦業上下游產業的需求與升級的可能,經濟部與環保署更應該一起提出廢棄物再利用的策略。

國土計畫審議在即 礦業應提綱要計畫 納入國土計畫

「礦業當然一定要談國土、環境。」政大地政系教授戴秀雄表示,國土計畫、區域計畫,不但是空間計畫,也該是政策協調平台。雖然區域計畫時代從來沒有發揮這樣的功能,經濟、交通部的「重大建設」從不在乎原本土地使用的規劃。但戴秀雄認為,經濟部應該為礦業提出綱要計畫,並納入國土計畫,不能再不把國土保育區不當一回事。義守大學公管鄭安廷建議,礦業應該提出發展方向及地圖,並開始與全國國土計畫相嵌。

營建署綜計組組長林秉勳表示,國土計畫正在最後擬定階段,7、8月將在各地公展,9月開始在「國土計畫會」展開審議。

回應張景森、林淑芬筆戰 學者:原民會不用一直發文給經濟部

雖然6月29日上午,政委張景森與立委林淑芬才在社群網站上為亞泥展限案筆戰。張景森仍堅守礦權展限不需依《原基法》第21條原民知情同意的見解,也在研討會中獲學者討論,不但學者則清一色的認為礦權展限當然是新權利的賦予。「原民會可以不用一直發文給經濟部了,他可以直接下行政處分,邀求踐行21條。」高師大副教授陳竹上更如此直言。

「如果不用重新審查的話,期限就沒有意義了。」東吳法律副教授胡博硯如此看待礦權展限。戴秀雄也認為,《礦業法》的管制對象是「採礦行為」,而非礦區,因此每一次展限都應視為一次新的行政處分,都需要重新審核開發許可。

至於張景森在筆戰中提出《原基法》第34條「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3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並解釋為34條僅適用於2005至2008年之間,學者們表示無法苟同。陳竹上認為,亞泥案等展限要不要依《原基法》第21條踐行,決定權還是在原民會手上,不得以會議決議取代,「就算行政院出面協調,協調完也是原民會跟經濟部來出面」鄭天財更因此抨擊張景森是「太上皇」。

不過,有與會者質疑,原民會自身至今也還沒有提出如何踐行原民知情同意,也沒有挺身要求各部會就34條檢討主管法規,也是讓產業將繼續無所適從,不能全怪罪到經濟部。原民會土管處副處長謝亞杰回應說,《原基法》屬基本法,因此都沒有罰,都還是要從各機關的主管作用法去落實,像是第34條要求各部會在期限能依《原基法》修正法案,不做的,《原基法》其實也沒有相關規範與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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