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using First」居住優先的實踐之路

文:章美惠

從社會服務中看到「居住」的需求

居住這個議題在過往的臺灣,因為住宅的高度商品化,較少被視為是一個公共議題,但所謂「做中學,學中做。」深耕社會工作的各社福團體,皆在服務過程中開始發現,身而為人都會有「居住」的需要,不管是為了脫離暴力、或是自立生活、成家立業,安身立命對於穩定社會群體與個人身心健康,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社會開始發現「住」這件事情,不只是一個私領域的議題,它具有其社會功能與意義。


「Housing First」居住優先,便是發現居住議題對社會的重要性、將其實踐在社服務中的一個大型社會行動,起始於美國紐約的「居住優先」(Housing First)策略,是由一名紐約的臨床心理醫師史貝瑞斯(Sam Tsemberis)提出,主張「不以處遇或工作等條件為前提,先提供獨立生活住居、尊重居住者意願,以社區為基礎提供可及性高的支持性服務」的方案,可以有效協助無家者取得住所、降低其流浪於街頭的比例(以猶他州來說,10年內降低90%的長期露宿街頭人口比例),這樣的觀點也被社區諮商關注,這讓我們了解到,一個政策若洽到其分,除了可以解決社會問題,也可以回應心理需求。


居住優先的工作方式果效顯著,從紐約開始已經擴散到不同的州別,我們好奇,對於臺灣而言有機會操作這樣的服務模式嗎?令人振奮的是,自105年民間團體推動住宅法修法後,因著社福團體可在社會住宅內承租並提供服務,臺灣也開始有這樣的實踐模式發生,其中之一是台中撒瑪黎雅婦女關懷協會,以Housing First的概念服務女性無家者,也在安置後輔導女性無家者擁有自己的租屋,因為有住宿的地方,才能有機會好好地接受醫療、洗澡、就業。雖然在服務過程中仍會發現,服務對象會有的心理需求及議題,例如:寂寞、依賴,但透過實踐的過程可以更適切的去調整服務提供模式,這是很有意義的部分。

此外,勵馨基金會新北林口服務中心,也提供位於住宅內空間給服務對象居住,住宅的空間相較許多服務對象過去承租的雅房大上許多,也有衛浴,服務對象可以更多擁有隱私與生活品質,也可就近的參與社福機構辦的活動、與人聯繫情感關係;若有親子議題需要找人討論,也有服務兒少的方案社工協助;需要就業與培力時,有婦女就業方案協助,考慮到服務對象過去在觸及各項資源時,交通與時間都是成本,資源的可觸及性與社區關係的建立,現在可以透過居住的設計營造出來。

(圖片來源:勵馨基金會)

然而,社會行動實踐的意義,是希望可以回應身處環境中人的需求,我們也好奇實際參與在這場居住行動中的人(服務對象及工作者),他們對於自己居住在此、使用或提供社會服務的感受是什麼?

居住權的保障能建構創傷修復所需之環境

工作者是身處在社會住宅的居住環境中,提供服務的角色,一位社工說,居住權的保障,讓很多受到暴力對待的人能夠感覺到安穩,因為暴力破碎的是人與人連結的關係,服務對象可能會因為過去被暴力控制,而失去了與社會連結的勇氣、甚至與自我內在連結的勇氣。社工說她還記得,有一個婦女梨梨(化名)脫離暴力、擁有自己的住處後跟她說:「我最喜歡晚上下班後、處理完所有家事,自己在房間聽廣播節目的感覺,真的好久、好久沒有這種跟自己相處的時間了,很放鬆。」

「對了,我們家這個桌子是我做長照的服務對象送的,他們很感謝我照顧他們的家人,也對我很好。」梨梨似乎也因為被社區需要、被肯定,臉上綻放了久違的光彩。剛脫離暴力的梨梨,因為創傷及壓力常常講話語速快、情緒滿溢,社工常十句插不上一句話,但在居住穩定之後、梨梨和孩子穩定使用社福服務,現在的梨梨已經可以慢慢聽、慢慢說,甚至和社工及生輔員表達自己的感謝。

居住權被保障後帶來的變化—實踐的路上

在居住的成本逐漸攀升的資本社會,我們的社會正面臨著一個怎麼樣的未來?居住權的保障其實很像一張網子,能夠接住因為社會體制及環境擠壓,掉落到邊緣的人們,透過擁有適足的居住權,人們更有能力去發展社會所需的任務,例如:維持身心健康、社會安定、穩定就業、培育下一代…等等。

透過實際訪問社福單位服務之婦女,我們了解到實踐居住權的保障、受暴婦女在接受社福團體服務之後,確實得到有情緒獲得支持、增加自主性、有人可以討論親子議題、找到適合的工作等正面效益,更因為空間相對開闊與舒適,在情緒上也會比較有餘裕去消化衝突和壓力。

居住權的保障,特別在社會經歷動盪時(例如:經濟蕭條、疫情肆虐)能發揮穩定社會的功效,因為在經歷風險時,資本的差異會影響到對應風險的能力,包括因為工作銳減,許多家庭可能繳不出房租,或因為住在隔間壅擠的宿舍,更容易染疫等等。也由於疫情事件,我們觀察到在社會住宅內有社會福利功能的重要性,讓脆弱家庭在疫情影響生活、就學時,能有管道可以尋求幫忙。

不少受暴婦女單獨離家,甚至原籍為外國籍,本地支持資源甚少,居住權的保障甚至社宅內之社會服務形成的系統,可成為支持他們穩定生活的資源。重要的是,當這些資源是與個案的生活有連結感的時候,那種服務其實是一種關係,而關係是修復與支持個人成長不可或缺的元素。

(圖片來源:勵馨基金會)

實踐居住權之後?下一代怎麼看

相對於成人,孩子們的表達能力可能沒那麼成熟,但孩子也是我們實踐居住權重要的群體之一,未來國家的組成也會需要仰賴下一代,所以我們也實地訪問了住在社會住宅內的幾位孩子,關心他們入住社會住宅、使用社會福利服務後的感受。從對話過程中佐以社工觀察,我們了解到孩子透過入住社會住宅,因為生活空間增加,更有餘裕去練習調節情緒(例如:心情不好時可以在隔壁房間調適情緒,相對在雅房內因為沒有空間消化情緒、容易產生的親子衝突,增加的空間感也較有利孩子建立正向的情緒調節經驗。)


此外,因為社福機構就在社區中,孩子容易觸及到資源,在社福團體活動中可滿足其生理需求(飲食)、調節情緒、豐富生活、降低生活匱乏感並同時提升生活豐富度等;透過團體活動人際互動增加(正負向皆有),雖與其在校人際互動類似,但是在被保障居住權的同時、亦能有社工、生輔員、心理師陪同,相較於在家中或學校的家庭互動外,更加有機會增進其人際技巧之正向經驗。孩子可能無法像成人般流利的用言語表達住在住會住宅的感受,但他們會說:

「住在這裡可以交到很多朋友!(和以前相比)」、「我們會在有遮雨棚的廊道玩!(公共空間設計的讓社區孩子可以安全聚集)」。


或是有的孩子不善言詞又敏感,但往往在學校或家裡心情不好時,就會跑來社福單位服務兒少的辦公室窗外敲敲窗、敲敲門,藉故和社工說說話,讓自己心情好一點。

(圖片來源:勵馨基金會)

如果沒有住宅法修法保障居住權,以及社會住宅中的社會福利服務,這些事情還是有可能發生,但不會這麼容易與頻繁,過去兒少的身心健康與支持性,責任常落在家長(照顧者)身上,所以我們鮮少思考、兒少其實也很需要被保障居住權、甚至是擁有社區支持的! 這的確是一張兒少的安全網,在兒少掉落到通報系統前,整個社會可以有更多機會關心與支持他。

小結

社會的組成多元,需要不同類型的居住與中繼住宅型態,支撐生存在其中的人們,住宅法立法、修法,讓更多社福團體可以有機會參與協力,並在場域中提供適合族群的社會福利服務;對社福團體來說,空間與租賃資格的開放,也開啟了更多服務的可能性,但住宅的提供還是有賴政府。政府提供空間、社福及民間團體提供專業服務,才會更有條件共同實踐居住新的可能性。也因為實踐這件事情是需要不斷滾動修正的,透過與社福及民間團體合作,政府可以有機會更靠近使用居住服務者的真實經驗、了解真實狀況以修正、提供更適合的居住空間及服務設計。比如說,社會住宅是實踐居住優先的場域之一,服務對象住在社會住宅中,他的工作服務對象可能就是社宅的居民,除了可以有經濟的收入、還可以有情感的連結,孩子需要打工補貼家用時,也可以在社宅內的便利商店或兼任家教,家長也會比較放心。對孩子來說,因為社宅內通常有較大的公共空間,所以可以安全的在社宅內和朋友玩耍,增進人際的互動與連結,過去可能對自己沒有自信的孩子,也能因為交到朋友而重拾自信。對工作者來說,服務對象在環境中轉變的脈絡與時間軸也會相對比較清晰,學校老師需要和社工討論孩子的在校適應狀況時,也可以就近的找到社工。但也因為是與整個系統工作,相較過去的個案工作,社工的工作量會增加許多,對於常處於負荷過量的社福系統來說,如何平衡與調整模式,也是未來的挑戰之一。這些可能都是我們在提供適足居住空間時沒有想到的,但同時也是實踐Housing First這條路上的價值意義所在。

 美國在1980年代因為產業開始外移,相較1970年代物價和房價都較合理的時代,因為薪資下滑與工作機會減少、工薪壓力增加,加上政府與建商無作為、1981年雷根政府採取了對抗不景氣的刺激方案所致。1981年的雷根政府協助企業大幅降稅,以及其它協助企業主政策,的確成功拉抬了經濟,但也間接使貧富差距擴大,遊民人數激增,所以雷根政府才會在1983年成立專責機構發放物資和緊急收容、1987年頒布了美國第一部遊民救濟法案《麥基遊民救助法》亦是臺灣遊民服務的參考辦法。

所以我們可以了解到,政策對國民的影響深遠,在這個貧富差距逐漸擴大的時代、居住成本高抬的時代,居住優先絕對是穩定社會的重要議題、需要公私部門的共同協力,政府需要正視長期讓住宅商品化、依賴市場機制所產生的社會議題,並確保居住權是基本人權的一部分,除去無法取得居住權與人懶惰、不努力之間的價值連結,並了解不只是提供空間,而是使擁有居住空間作為人安身立命、與他人增進正向社會連結的重要條件之一、並支持願意協力的社福及民間團體。

(圖片來源:勵馨基金會)
 參考國外經驗,提供適足居住空間不只有興建新住宅一種方式,修建舊房舍、包租代管都是方法之一,巴黎就曾透過修建16層的公寓,活化了住宅空間,其修建成本遠低於新興建,原居住在房舍內的人,也因為是房舍整建而非拆毀重建,所以仍可以有部分居住空間,不會因為整建而無處可去。


    這便是提醒我們,需要留意在實踐「居住優先」的過程中,是否是以在地及入住者的需求為優先考量, 這永遠是實踐Housing First路上的重要課題。而居住優先這個基本人權若有朝一日被普遍實現,也會牽動一些低迷的社會需求復甦,那又是另一篇故事了。

參考資料

陳小紅等人(2018)。「我國『社會住宅』政策之推動成效及檢討」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

黃克先(2021)。台灣遊民社會福利體制的運作及效果:從基層官僚治理取徑切入。台灣社會學,41,51-94。

楊芬瑩(2016)。2020年美國真的不再有遊民了嗎? 檢自:https://www.twreporter.org/a/2020-zero-homeless-usa

曾國華(2023)。一場台灣無家者的居住革命(一) 居住優先行不行 檢自: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150117 

張智元等人(2021)社會發展計畫效益評估-以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為例。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研究。

Sam Tsemberis &  Ronda F. Eisenberg(2000)Pathways to Housing: Supported Housing for Street-Dwelling Homeless Individuals With Psychiatric Disabilities.PSYCHIATRIC SERVICES .Vol.51 No. 4

Jim Orford (2008). Community Psychology:Challenges, Controversies and Emerging Consensus. New Jersey:John Wiley & Sons, Ltd.

社會工作者,透過觀察空間與人的關係,感受屬於每個人和城市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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