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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之後-原民部落合作式經濟共營的想像

文:洪敬舒

過往社會對原住民族的文化印象,莫過於會一同分享狩獵成果。「共享」也成為原住民文化與合作社精神的重疊起源。近來,政府與各地原民部族展開「大和解」,雙方透過「共管制度」形成維護傳統文化與自然資源的夥伴關係。由於共管經常事涉資源運用及原鄉經濟發展,如何在現有基礎中借力合適的經濟實體,催生出平等式共享經濟,將是下一階段的關鍵所在。

從限制令轉向共管制

過去的山林地政策多以保護為名施行全面管制,就算世居傳統領域的部落依習俗拾取倒立或漂流木,也動輒觸法[1]。不過長年依賴刑罰管理,非但未達到抑制成效,反而擴大爭端。以長年盛產珍貴牛樟的苗栗南庄為例,就算祭出重刑重罰也無法阻止盜採,但生活在此的賽夏族人因資源排除而加速貧窮化。讓人別無選擇的生計壓迫,最終逼迫族人鋌而走險,反倒加速地下交易的膨脹[2]

直到2018年,部落與林務局長達80年的衝突方見化解,雙方在立法院舉行和解儀式。至此,公部門與部落終於共生走入「共管山林」的夥伴關係[3]。繼南庄模式之後,更多共管方案相繼出爐。2020年7月屏東縣政府及阿禮、神山、大武等原民部落共同促成擁有「雲霧上的部落」、「魯凱族聖地」盛名的霧台鄉,完成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劃設公告[4];無獨有偶,今年4月19日南投縣仁愛鄉春陽、精英、都達、德鹿谷等四村的賽德克族,也與南投林區管理處共同成立「自然資源共同管理會」,四村的原住民代表將擁有共同管理會12席,占21位委員半數以上,其餘為專家學者及政治代表[5]。從反抗轉向與國家機器結盟,共管制度象徵部落在傳統領域的生存權與共同守護山林的能力,正式獲得官方的實質承認。

體驗旅遊及協助山林巡守,均涉及經濟發展規劃。因此,繼行政主導權後,原鄉如何進一步獲得經濟主導權,自立改變命運,也將直接影響共管制度的成效。

從合作共管到合作共營

共管涉及資源使用,應當尊重族群文化實現可近性。但是如願爭取到使用規劃等合法權力,並不等於充分掌控資源財。以澳洲Uluru-Kata Tjuta國家公園為例,擁有更多主導權的原住民,不只有權規劃旅遊路線及景點,避免遊客私闖聖地,亦可透過文化中心販售商品增進經濟收入。但是龐大觀光財的主要受惠者仍是外來的旅館經營者,原民的就業機會仍相當有限

資本弱勢一直偏鄉的長年痛點,當外來者許以豐厚誘人的發展夢,表面促成了合作,但資本的不對等卻讓珍貴的資源財外流。雖然諸多法令,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均限制原保地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土地權利不得轉讓或出租,但借名登記、人頭買賣租用等偽裝合法程序未曾歇止,露營區和溫泉旅館等大型開發案不斷長大,原保地仍然在流失中。(延伸閱讀_報導者「山頭上的掠奪:揭露全台原住民保留地流失亂象」專題

搭上再生能源的熱潮,擁有豐沛地熱資源的台東縣太麻里鄉、金崙溫泉區,已引來地熱發電業者著手購地[6];2020年在花蓮紅葉部落,地熱業者也以「開發地屬私人土地」無需經原基法的部落諮詢,逕行鑽探開發地熱資源,引發一波地方抗爭[7]。這些現象都是資本差距的慘痛代價。

以共營開創經濟正義

任何冠上發展之名的公共資源運用,都應力求符合社會公益,掌握資源發展權力的共管也應當連結「經濟正義」,創造出「共同營運」的經濟條件及環境,才能確保利益的公共性。紐西蘭的毛利原住民過去也存在與國內相似的發展困境,在公私部門的協力下正逐步實現經濟自立,也有部落參與地熱發展的營運模式。

地熱原是毛利人生活的一部分,1840年的懷唐伊條約(Treaty of Waitangi)令毛利人失去傳統領域。直到1975年齊聚國會抗議土地徵收,當局才開始陸續歸還或予以補償。爾後地熱能源的發現,掌握土地所有權與管理權的毛利部落,開展出「共營」的新經濟模式,部分部落便運用信託機制實現資源共管與利潤共享。

以Tūaropaki Trust為例,1950年代由297個毛利家庭共同信託土地後成立,透過多角化經營及專業營運管理團體,將事業版圖擴及到地熱發電、氫能、工程鑽探及酪農業,現有資產規模超過10億美元,部分營收設置獎助學金用以支持毛利語言、文化與相關發展。目前紐西蘭的三個主要地熱區Mokai、Ngatamariki、Rotokawa的發電設施,均由當地毛利部落與國有企業Mercury Energy或是商業公司共同所有[8]

從「共管」到「集體治理的共營」

無論是共同所有權、集體信託還是國內較為熟悉的合作社,都是運用共同所有權,將零散個體聚合為集體化的合作策略,確保利潤共享。合作雖是弱勢者常見的互利策略,但絕非湊齊人頭快速籌組便可上路。事實上,經濟合作的起點,通常先由成員一同匯聚所有可用資源,不只是基於規模考量,也代表投入參與並且共同承擔風險的集體化承諾。

地處偏鄉的部落就算貧瘠,但並非毫無資源。直到1995年才有開拓聯外道路的司馬庫斯,一樣透過合作共營模式,成功的聚集分散的人力與土地資源,藉由集體承擔共同分享,一路走出現今的典範。可見,唯有成員自發性動員自身資源,包括人、地及知識等有形無形資產,並且參與組織的日常營運與共同決策,才更有底氣要求利潤共享。倘若缺乏承諾及參與,所謂的合作也只會被「搭便車」的人性耗損殆盡。

透過公有資源的集體規劃及運用,共管制度已邁出公私合作的第一步。唯有避免資源財外流與利潤私有化,維持最基本的公益性,原鄉才有機會跨入「經濟正義」的發展層次。至於制度的接續該如何協助部落開展多元化的共同營運方案,以經濟共享自我實現經濟自立,不只是共管制度的多元利益關係者,也是永續發展政策的下一步關鍵。

現任台灣勞工陣線研究部主任、都市改革組織理事,長期投入社會團結經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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