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場設計師的兩難-遊戲場國家標準的限制

文:耿美惠
圖:境觀設計、紀惠齡

遊戲環境規劃牽涉的不是只有遊具設計的專業,而是包含兒童、遊戲行為、空間設計、法規等領域,是整合性的專業。遊戲是兒童的天性,一切的活動都是從遊戲出發,能夠設計一處讓兒童覺得好玩又兼具促進兒童身心發展的遊戲環境,是每一位從事遊戲環境的設計師對自己最大的期許。

設計師為了能設計前述的遊戲環境,從研究兒童心理、身心發展、感覺統合、遊戲行為等與環境的關係,當提出有趣多元好玩的遊戲場方案時,往往在法規的層面,出現需要妥協的地方,甚至捨棄原本的好玩構想。筆者將從過去幾場兒童參與工作坊的觀察中,發現兒童的需求以及對於兒童身心發展有助益的方向,來對應到法規的限制,影響了甚麼樣的設計,成就了甚麼樣的景觀樣貌。

圖片來源:耿美惠整理

遊戲地景(playscape)

遊戲環境規劃設計前,應考量地域性、環境特質、自然條件、使用者需求,盡可能保留原有喬木植栽,尊重原有的使用族群,讓遊戲空間與周遭環境、步道、樹木、綠地相互融合。使用者需求方面,包含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間所需的空間,也就是說,相關的服務性設施應同時被重視,為照顧者(如長者、親職)提供舒適的停留等候的環境,延長陪伴兒童的時間,兒童因而停留在遊戲場較多的時間,享受遊戲帶給他的樂趣。

兒童玩夠了、放電夠了,將有助於專注力與穩定度的提升。貼心的設計能促進親子互動,讓兒童遊戲過程中,除了肢體能力的鍛鍊、感覺統合刺激外,同時培養合作、分享與同理心。在少子化的大環境下,藉由良好的遊戲環境營造,將能大大促進親子互動、社交學習能力,甚至利用多元路徑與設計,提供冒險的可能,讓兒童在遊戲中學習面對風險的能力。

法規的限制

國內的標準由於沒有相關的基礎研究數據,無法自訂標準,於是公共兒童遊戲場標準主要引用自ASTM美國標準,規範遊戲場安全設計、安裝及性能之標準,目的為降低使用者受傷造成之危害、危及生命或失能的傷害

公園綠地中最常參考的CNS國家標準為CNS12642、CNS12643,CNS12642明訂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之相關設置標準,包含材料製造、性能要求、出入要求、設備、安裝、遊戲場規劃、維護…等,以現行CNS12642:2016版來說1,設備設置標準列出15項(包含平衡木、攀爬架、上肢體運動設備、滑桿、滑梯、鞦韆、擺盪式閘及門、旋轉木馬、滾軸滑梯、蹺蹺板、彈簧搖動設備、滾木、軌道車、頂蓋、梅花樁),這15項規定,成為過去一年來,檢驗公司對於檢驗的依據,若超出這15項以外的新式遊戲設備項目,則成為檢驗公司不敢驗的遊戲場,原因是沒有檢驗依據可遵循。因檢驗公司的專業判斷意見分歧,導致設計者在設計階段,與施工完成後實際檢驗產生落差,被判定不合格時,則需敲掉重做或需修改,兒童在遊戲的豐富性或多元性、效益也可能因此打折扣,這個過程成為業主、設計師、施工廠商的夢靨。

圖片繪製:紀惠齡

標準擴大解釋的情形,導致遊戲場設計即將面臨遊戲場環境塑膠化、罐頭化、缺乏挑戰性、多元性,遊戲地景當中的石、草、花、樹不易融入於遊戲環境之中。近年來特色遊戲場興起,非常多設計師以地景出發,設置與地形結合的遊戲空間、新式遊具等,遺憾的是,某些設施被檢驗單位擔心可能具有風險或找無標準之依據而無法檢驗(如雙滑桿、連續設置的彈跳設備…等)。形成在檢驗時的氛圍是符合標準就是保障安全,不容許兒童有任何受傷情形,只要有受傷、拋飛就是不合格的認定。

圖片繪製:紀惠齡

舉例來說,滑梯設計,標準明訂滑梯出口的使用區不可與其他設施重疊,也有明訂滑出段的長度是28CM以上,設計師則依據滑梯材質、坡度、遊戲特性去調整滑出段的長度,這就表示滑出段的設計就可因應環境條件、設施材質、坡度、造型進行彈性設計。然而卻出現檢驗爭議,認為滑梯的末端設計不可使人拋飛(孩子不能溜出滑道,每一次都要完美降落),若拋飛出去則為不合格認定的聲浪。

滑梯的滑速除了坡度、材質之外,使用者的衣著材質是否絲滑、使用者的體重也是變因,面對風險,我們是不是可以藉由擴大使用區、鋪面材質等來因應調整? 而非直接否定,列為不合格的定義。若如此擴大解釋、甚至列入2021新版的草修標準中,將兒童置於絕對安全無風險的環境之中,是否抹煞了兒童嘗試、修正自己肢體以面對下一次的挑戰的能力?

想必將來,對主管機關來說,選用多元、新穎的遊具反而橫生枝節,乾脆採用最傳統的塑膠罐頭遊具,以符合檢驗標準,忽略了適度的風險,可以增加兒童面對挑戰、應變保護自己以及面對失敗挫折的能力,導致只見對於「遊具」的檢核,直接阻斷兒童的探索機會,不考量兒童身心發展、環境整合的重要性,兒童在其中無需冒險。更重要的是,這些遊戲設施的設置通常都屬於單一動線,訓練小朋友按照大人的設定,在安排好的規則中進行安全無害的遊戲。使得原本遊戲場設計中所重要的「冒險」被「安全」所壓下了,兒童在沒有風險的遊戲場中缺乏自由探索、學習成長的機會。

遊戲場設計中主要考慮的風險

遊戲場設計時須全面思考可能的風險,其中主要考慮的風險有墜落傷害、誘陷問題、使用區等,每項遊戲設施都因設備高度、使用功能而有「使用區(use zone)」2的規定。有些設備屬於較容易發生衝撞危險的,使用區就不能重疊。使用區內,則需要考慮從設施墜落下來的可能,因此地面材質需能承受該設施墜落下來的衝擊,避免頭部撞擊產生致命性的傷害。設計師們因應這項規定,地面材料的選擇就有橡膠材質(地墊、人工草皮、草墊等)、鬆散材質(沙、細礫石、木屑等)。

遊戲場分級管理

遊戲場分級管理是從兒童對於該遊戲設施所遇到的傷害性以及遊戲利益進行評估,有致命性傷害的先予以規範避免之外,其餘傷害羅列出來,並將兒童在這個設施上遊戲所產生的利益進行比較,利益多於傷害的話,這個傷害能夠承受的程度是甚麼等級,如此評估之後,列出相關分級的項目,由較低風險同時遊戲利益較高的設施得以被設計出來,那麼,在遊戲環境的設計上就能更加有彈性、更趨近自然性了。

舉例來說,國家標準裡面提及樹枝是障礙物,不能在使用區內,那麼我們是否可以思考,樹枝所造成的傷害有哪些?傷害的程度是多少?另一方面思考樹木的樹枝可以涵蓋到遊戲設施的時候,提供了良好的遮蔭,是否具備遮陽、淨化空氣、環境友善等益處?那麼是否可以接受樹木緊鄰遊戲設施設置?在安全上的考量,是否可以列出相關防範的建議,如避免遊戲動線、出入口會有直接撞到樹的設計等。因此,遊戲場分級管理不應強制性全面檢驗,建議衛福部社家署思考,如何從風險及利益評估的角度來思考兒童遊戲場的管理規範。

圖片繪製:紀惠齡

在衛福部遊戲場管理規範實施之後,要求兒童遊戲場應全面檢驗,執行下來,強制性全面檢驗造成遊戲環境的多元性失去了,景觀自然遊戲地景目前正逐漸消失中,我們的山丘地形成為塑膠土丘、我們的植栽、樹木離兒童太遠、缺乏自然樹蔭。遊戲環境的營造,並非只有遊具,樹木、植栽、地形、石、景都可能成為遊戲的一部份。遊戲性、景觀性、安全性都應同等重要。不然,兒童將失去很多遊戲探索的機會,影響兒童遊戲權及遊戲多樣性。

筆者自2017年迄今,與眼底城事合作舉辦數場兒童參與工作坊,在觀察過程中,發現兒童對於具有高度、攀爬、跳躍的強烈需求兒童在這些需求被滿足之後將有助於感覺統合上的刺激與身心發展。可惜的是,上述觀察在操作設計收斂階段,考量國家標準的檢討時,無法將兒童需求完全落實於設計之中。以下為工作坊觀察的可能想像,設計師列舉幾項可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規範或標準沒有提及的問題,如果直接貿然設計,在完工檢驗的時候,恐怕面臨檢驗不合格的擔憂。

遊戲項目工作坊觀察不符合國家標準之處
攀爬架、樹屋兒童非常想要爬樹、希望拉近與樹的距離,也非常渴望蓋一座樹屋。
爬樹後,跨到高約3M的木架,間距約70CM,大齡兒童需要挑戰這樣的尺度,並覺得有趣。

◆ 樹是自然生長,可能有突出點、尖端、銳邊問題。
◆ 樹跟木架(樹屋)之間使用範圍不足。
◆ 樹屋本身跨距很大,以通道方式檢討將無法合格,以攀爬設施檢討,需有手支撐裝置。
◆ 樹屋上方是高於76CM的平台,孩子們希望有跳下來的空間,不設置柵欄或護欄,無法符合標準。
◆ 靠近樹幹的地方有樹根,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不容易達到合格標準。
彈跳設備小朋友非常渴望具有方向性的路徑進行彈跳,前進的方式不單單是走、爬,而是可以滿足蹦蹦跳跳的需求。
◆ 標準只有規範站立式彈跳設備的使用範圍為213CM,且不可與其他設施重疊,連續性的彈跳設備緊鄰設置,是否能視功能動線相連設備不相連為一整體,標準沒有明確提及。因此在擴大解釋下,這樣的連續性遊戲動線設計將無法設置。
跳躍的斜板設施小朋友非常喜愛左右兩側攀爬與跳躍,當間距越大、兩側傾斜時,越能刺激兒童的身體感知與練習到全身性的肢體能力。
◆ 國家標準沒有明確的設備項目可以檢討這樣的設施,這樣的設計難以在需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下產生。
木架攀爬小朋友喜愛在傾斜的木架上爬行,為了維持平衡,會使用上肢體能力,當挑戰成功時提升滿足感。
◆ 若檢討為平衡木,只能低於41CM,挑戰度有限。
◆ 若檢討為攀爬設施,則須有可抓握的設計以協助爬行,因此往往必須更改調整設置方式,方能符合標準。
攀爬設施/
雙滑桿
斜木條可提供上下遊戲路徑,上下的遊戲方式,提供兒童多元的遊戲體驗與肢體訓練能力。
◆ 若為攀爬設施,缺乏手支撐裝置將不合格。
◆ 須有可抓握的設計以協助爬行,因此往往必須更改調整設置方式,方能符合標準。
◆ 標準沒有提及雙滑桿的設備規範,若檢討為滑梯,則無法符合相關規定。(雙滑桿在歐盟的遊具設備符合EN標準)
會搖晃的平衡設施小朋友對於會搖晃的行進路徑有挑戰慾望,每走一步,會更謹慎,因為身體必須保持平衡而小心行走。
◆ 若以梅花樁的規定去檢討,搖晃後角度可能就不合格,間距也容易不合格。
◆ 若以滾木檢討,則要有握持組件。
跳躍的設施小朋友非常喜歡從高處跳下,希望能在平台上設置開口讓小孩跳下平台的設施
◆ 國家標準有規定平台開口的大小/型式,主要是防止墜落,與工作坊的觀察相反。
◆ 標準規定具有高度的平台須有柵欄/護欄,這將阻礙了從平台跳下的遊戲行為。

結論

國家標準所規範的主要是遊戲設備安全性的維護及防止致命性的傷害,並非考量整體的遊戲環境帶給兒童的風險與利益,在衛福部要求強制遊戲場檢驗的前提下,忽略更多元的遊戲帶來的利益。本文最後就筆者在兒童參與工作坊中對於兒童遊戲需求與身體能力的觀察,來提出面對國家標準所可能失去的遊戲機會、樣貌,連帶地減少了兒童探索、鍛鍊身體能力的機會,喪失了遊戲的多元性、自然性、挑戰性。

期盼衛福部在實施兒童遊戲場管理規範時,應同步考量兒童遊戲場的風險與利益評估,以此為基礎,強調遊戲場分級管理的概念,強制性全面檢驗將排除了對兒童有益的遊戲可能,並透過本文拋磚引玉,引發各界先進思考遊戲場的設計議題,全面檢視現行兒童遊戲場管理規範的調整,促進多元、自然遊戲環境的營造。

[1] 使用區(use zone):緊鄰在遊戲場設備、裝置或其下方的區域,設備周圍有預期使用者墜落或離開時著地的開放區域。(CNS12642:2016版)
[2] 目前經濟部標檢局正在修訂CNS12642:2021,尚未公布實施,故本文以現行頒布實施之版本(CNS12642:2016版)之內容、名詞定義來列舉、闡述。

耿美惠為中華民國景觀學會認證景觀師。關心使用者與環境的關係,希望能設計出符合使用者所需又能兼顧景觀整體環境的作品。特別是在兒童參與設計工作坊中打開了設計視角,增加設計的各種可能。

One thought on “遊戲場設計師的兩難-遊戲場國家標準的限制

  1. 耿老師 您好 我叫陳明焜 在台南市有塊3.5公頃的兒童樂園用地 今天再網上看到您的文章 驚人 是否有機會認識 看看是否有合作指導的地方 謝謝 我的電話0937492887 也是我的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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