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運營之住戶參與

文:王韻涵、闞文嘉、葉怡妏

社會性建構的反思,帶出自我管理的居住想像

自2010年,台灣社會住宅政策也默默走了10多年,而所謂的社會住宅,其所具備的「社會性」究竟是什麼?除了只租不售、保障弱勢族群居住權利的宗旨精神外,住戶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及「友善互動」同時也是一種重要的社會性建構,將有效產生對於住處的認同與歸屬感。而在有住宅管理單位的前提之下,如何使居民自我管理、具有社區導向成為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在2018年,新北市政府偕同玖樓團隊,以三峽北大特區的三戶社會住宅作為台灣第一處的青銀共居,主打「共生公寓」的新概念。不同的空間配置和居民共居的方式,去創造彼此的交流機會,再向外擴展到社會住宅以及隆恩社區的一般住戶。而近年也有其他計畫在進行居住實驗,如:新店央北青年社會住宅跨世代共居計畫、土城員和合作共居計畫,可見對於社宅中不同的居住想像已逐漸萌芽,等待經驗的持續累積以描繪更成熟之居民自我管理樣態。

三峽北大青銀共居計畫。圖片來源:玖樓

社會住宅的總體運營:物業管理的利與弊

現階段台灣社宅主要由政府直接興辦或包租代管的方式進行,並委託民間之物業管理公司協助營運管理。而內政部營建署發布的「社會住宅規劃設計興建及營運管理作業」參考手冊,詳細訂定了營運方向與模式,建立於該基礎上,物業管理的業務範疇大致可在社宅政策中依時期分為三個階段:前期於建築規劃設計時期適時介入,能夠改善設計品質以更符合具體的使用需求,並提供遷入租戶完善的服務與資訊;中期協助社區事務推動並訂定生活規約,多元的服務包括環境設備維護、資產財務管理及社區活動等;後期提供租屋相關資訊,使住戶能夠順利遷離,找到新的安居處。專業且具系統化的物管營運模式,為社會住宅制定了明確的居住準則,卻也使住戶在空間、設施的使用上有所限制,如:公共設施的使用須歷經繁瑣的申請程序,降低了民眾的使用意願;長時間的管理制度下,影響了民眾對於社區公共事務的參與度。

物業管理過程及業務範疇。圖片來源:自行繪製

放眼未來,政府持續推動社會住宅政策,將面臨的可能是大面積公有土地已不足以興建。除了因社宅存量變多而不斷累積的高昂管理成本;得興建於小面積土地也成為即將面臨的課題,值得思考的是,現階段高強度模式的營運管理制度是否還適用於小面積的社會住宅?而基於這樣可預期的發展,居民的「自我管理」似乎成了必要性的發展,但要如何確實執行?借鏡國外案例為第一步,以了解小規模自我管理的操作模式及案例背後的成功主因為何?

丹麥:哥本哈根的Social Housing Plus

面對社宅單位規模縮減及總體社宅存量的增加,丹麥的Social Housing Plus (AlmenBolig+)概念,或許可做為台灣將來發展小單位社宅之自我管理制度的參考。

丹麥的公共住宅部門由700個社會住宅協會所組成,擁有全國五分之一的住房存量,覆蓋於超過8000個住宅區與50套住房,其房屋型態以小面積公寓為最多,並與台灣同樣開放給所有居民申請。個別單元歸負責房屋管理的非營利公宅組織所有,由於租金與成本掛勾,每一單元皆為獨立經營,其中政府提供八成的貸款作為共同出資,獲取為有緊急居住需求者分配住房的權利。回應於哥本哈根近年來房價上漲、移民增加以及可負擔住房短缺的問題,哥本哈根住房協會(KAB)於2007年提出了Social Housing Plus(以下簡稱SH+)的一系列改革策略,包含建築面與管理層面,並期望將社宅租金降低於同類型新屋的30%,而「自我管理」的理念也被置於其中。

哥本哈根有高達33%的住房存量為私人合作社(andelsboliger)、另有20%為社會住宅,皆以良好屋況、高品質服務、以及具專責守備與清潔人員為特點,然而,這些用於營運維護的公共支出,相當於住戶繳付租金中的一成,因此,通過降低及調整這方面的開銷,可顯著降低營運成本及租金。

SH+鼓勵居民自行管理室外區域與大部分的運營管理,具體任務分為行政及實務工作,前者包含會計、郵件處理、居民會議的召開等;後者則涵括了公共區域的清潔維護、垃圾處理及油漆。所屬的住房協會則會負責年度預算審查,以確保房屋維持良好的狀態。在任務的分配上,居民以類似於住宅合作社之運營模式,透過集體討論決定工作分配或外包。有兩種常見的公共事務管理原則,其一為所有家戶皆參與到一個以上的工作小組;其二為所有的公共事務在不同家戶之間輪替負責。前者能夠使居民專責自身擅長的業務,但對於其他面向的營運關心較低;後者則是能使其對整個單位更富有責任感,但風險就是須執行不感興趣的工作。部分單位也會設立董事會,處理建築文物遺產等工作。

SH+優先考慮的入住群體有:養育孩子的有薪家庭、家中沒有小孩的有薪者、具房屋維修經驗者。符合住宅協會需求類型的申請者,將藉由多次的前期會議,確認其對於自我管理規範的理解,並以抽籤方式分配單位,其餘申請者則會進入候補名單中。後期進住的租戶也同樣需要簽署協議,並承諾參與公共維護,否則會受到罰款或終止租賃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透過自我管理,居民能夠在共同會議上提出對運營建議。有高達九成居民曾經對於其住所進行改善與投資,而這些家戶也會因此對居住地產生更高的滿意度與歸屬感。

丹麥SH+ 建物之一。圖片來源:參考文獻
丹麥SH+案例之一。圖片來源:網路資料

荷蘭dNM:共同生活價值的自建屋

除了丹麥SH+提出的社宅運營模式,由荷蘭13位青年組成的dNM(de Nieuwe Meent)住宅合作社同樣能為台灣社宅在運營模式上提供思路。

這是一個有趣的計劃,計劃的主理人Selçuk Balamir通過「這座建築永遠不會進入市場,我們是承租人和住客,不會透過租金獲利」的理念,贏得2018年由阿姆斯特丹政府推出zelfbouw計畫的競賽。項目由三部分組成,分別為非住宅用途使用空間、獨立單元社會住宅及居住團體共享公寓。在獨立單元社會住宅,居住在同一單位的成員通常以家庭為單位。但在居住團體共享公寓中,居住在此公寓的成員形成團體概念,他們以個人為單位,有共同的居住、宗教、社群理念,擁有個人居住空間,除了居住以外的其他空間則共享。

de Nieuwe Meent住宅 。圖片來源: d NM

值得一提的是dNM住宅合作社建設計劃得以成功實現,源於阿姆斯特丹政府鼓勵青年自建合作社住宅,政府公布可興建土地,讓市民自己募集合作者成員,並協助市民建築融資所需經費。這項實驗計劃,使dNM成為阿姆斯特丹第一個以「公共(commons)」為共同生活價值的自建屋。每位租客,都為合作社成員,他們共同運營管理社區,用租客房租償還興建借款,房產為集體共同所有。

合作社運營採用自我管理制度,開設五個社區工作小組,入住後的成員,可選擇加入任一組別,與其他成員一起參與社區相關決策和任務。分別為社區、設計、法律、金融及媒體,涵蓋社宅內需要處理的大小事務。

dNM合作社住宅成立五個工作成員組。圖片來源:自行繪製

通過自發性組織,自行興建,自主設計,自薦分組,自控管理的方式,使成員在參與合作社任務中找到歸屬感,形成良性參與機制,實現住房運營。

社會住宅與住房合作社

丹麥SH+與荷蘭dNM,兩者雖然都是在住宅單位中建立起小規模的自我管理機制,不過實質上具有相當不同的發展歷程。首先,作為丹麥社會福利的一部份,哥本哈根住房協會(KAB)是全國最大的非營利住房管理機構,它管理著大哥本哈根地區數百個非營利社會住宅協會,這些來自民間的社宅協會擁有其各自的住宅房產,並且負責其單位住戶招募及經營管理之業務,丹麥的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不同於英國的公共住宅(public housing)之於住戶收入的限制,而是開放給所有丹麥公民申請,有意願入住者可登記於等候名單上,弱勢群體則具有較高優先權。個別社宅單位的住戶可以透過公民參與決定共同事務,如設備更新、租金、公共區域。

而荷蘭的dNM,則更偏向於住房合作社(housing cooperative)的形式,作為意象型社區(intentional community)的一種實踐類型,dNM的居住成員需要具備共同的理念,它由40個住房單元所組成,合作社的成員做為dNM未來的住戶,也會與參與到建築師開發設計的過程,並且共同募集資金。合作社成員擁有房屋所有權,這些房屋的租金作為償還建築興建費用,並且無法被售出及進入交易市場。相較之下,社會住宅是以居民入住後,在既有的體制下,透過公共事務的參與及決策過程,逐步形成對居住地的認同;而住宅合作社則是於住宅建設之初,招募具共同理念的入住者,並由住戶參與到建築前期的空間設計和形塑自我管理的制度。

實驗性的嘗試,新北社宅享一起

因各國機制、政策的不同,國外案例並無法完全移植,那現階段我們怎麼做呢?近年開始在社宅中推行「實驗性計畫」,像是土城員和社宅中的合作共居實驗,以「一個26戶的家」為概念,徵選、集結了不同背景的住戶,去嘗試自我管理這件事。

OURs秉持合理租住、共享共創以及自我管理三個核心理念,並與一碼 IMMA – 人與物的再生基地合作,打造多元彈性的共享空間,例如:多功能客廳、廚房等,營造生活環境氛圍,希望透過空間的建構去吸引有意參與共居計畫的住戶們,入住後住戶對於任何家具也能DIY。先前透過參訪,看到每戶門外有不同的裝飾及風格,呈現了對於「家」的想像。更有別於物管運營針對物品擺放的位置有所限制。在管理層面,自我賦權,從訂定生活公約到社區活動的舉辦,不管大小事入住夥伴都將參與討論。例行事務將分成五個小組:公積金與資材、場地、平台、公關活動去執行,由各組推派代表組成住戶委員召開住戶大會,去進行社區中各項事務的決策,並以循環論替的方式擔任主席及記錄,使每個住戶都能參與其中。

透過一群認同共居理念的住戶進行討論、分享社區的公共事務,這樣的共居試驗中也強調社群互動、鄰居交流的重要性。居民的「自我管理」在台灣的社會住宅中也開始有了較為清晰的模樣及方向。

員和社宅共居公共空間。圖片來源:參訪自行拍攝

小結

社會住宅的願景是為了讓更多市民擁有可負擔居住選擇,隨著存量增多,政府財政預算持續補貼,後期運營能否實現自給自足、達到永續發展變成一項新的挑戰。我們從荷蘭與丹麥的案例著手,SH+是一個擁有多年社宅運營經驗的非營利住房管理機構,dNM位於一個擁有多年社宅經驗、但最近才成立住宅合作社的國家,從這兩個案例中我們得出擁有「共同生活理念」、「小組分工公共事務」這兩點成為社宅運營的關鍵因素。

「自我管理」之共同條件。圖片來源:自行繪製

在入住前期訂定規則,與租客達成居住運營共識,過程中共同參與日常事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居民獲得居住認同感,找到「家」的感覺。這樣的良性循環,讓住宅經營維持自給自足,從而擺脫物管等經營費用。

員和社會住宅的合作共居實驗,創造了社宅中小規模合作社的居住型態,也在既有的物管模式之外,開啟了新的運營可能。然而,由於台灣社宅的規模大且住戶數多,加上現階段的入住資格仍仰賴隨機抽籤,都造成民眾普遍對於社宅議題的關注低落,「自我管理」機制也難以有效落實。因此,因應未來興建社宅的土地零碎化以及營運成本的提升議題,政府部門對於住戶自我組織的支持,以及找到對於公共參與有高同質性的人群,都會是社宅朝向共居發展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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