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歐盟營農型光電潛力分析與發展挑戰

文:林柏任 (鹿特丹大學都市永續學程碩士)

營農型光電(Agrophotovoltaics/ Agri-PV)這個在1982年開始的概念,在近年各國的光電策略中受到廣泛討論。從2014年至今,全球據估計已經有約2.9 GW的營農型光電裝置量。而若全球1%的農地面積裝設光電,就能供應全球的能源需求。 這當然僅是理論上的估算,然而農電的潛力確實不容小覷。歐盟為達成綠色政綱(European Green Deal)下極具野心的再生能源目標,也意識到營農型光電的重要性,並將其納入2022年的光電策略(Solar Energy Strategy)下的一環。

2022年三月,歐盟的獨立研究機構聯合研究中心(Joint Research Center, JRC)邀請學術界、業界、民間的相關組織參與農電工作坊,並總結出歐盟需要一致的農電定義、標準及審核程序,以確保光電不會破壞在地農業與生態系間的共存關係,同時加速光電設置程序(Chatzipanagi et al. 2022)。經過一年的研究,JRC在2023年四月發表了歐盟農電潛力與挑戰的整合報告,將歐洲農電的發展再往前推了一步(Chatzipanagi et al. 2023)。

圖1. 農電利害關係人工作坊討論結果綜整(Chatzipanagi et al. 2022 )

歐洲農業光電潛力

要達成綠色政綱2050年的減碳目標,歐盟的整體光電裝置量必須從目前的200GW,於2030年提升到730GW,更要在2050年達到TW等級。而即使優先使用屋頂、都市、廢棄用地,預計仍有50%的裝置量必須使用農業用地。據JRC估計,若僅考慮農電,在假設光電密集度為0.6MW/公頃的情境下(一般地面型光電密集度為0.9MW/公頃),約0.6%的農業用地(Utilised Agricultural Area, UAA)裝設光電,就能達成歐盟的2030光電目標。而1%的UAA,則大約可容納944GW的光電裝置量。

圖2. 不同農電密度與可使用農業面積下,農電可設置量。若要達到1TW的設置目標,需要使用1%~3.15 % 的農業用地(Chatzipanagi et al. 2023)

農電爭議及挑戰

目前歐盟並沒有統一的農電標準,這代表農電有「漂綠」的空間,也就是已經在臺灣引起爭議的「假種田,真種電」情形。JRC也提及許多臺灣熟悉的農地光電政策討論,像是確保發電量並且不影響作物生產及周遭生態系的技術問題、農地價格上漲造成農民權益受損、農民及鄉村居民對大規模光電設置的觀感問題等等。其中一項備受重視的,是農電如何與歐盟能源政策、農業政策,及生物多樣性政策接軌。

歐盟自1962年開始,就以共同農業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 CAP)保護歐洲農業發展。在2018年,歐盟在CAP投入近590億歐元的資金補助農民及鄉村永續發展,這也讓CAP成為引導農業部門達成綠色政綱目標的主要政策。儘管Solar Energy Strategy鼓勵各國將農電納入CAP計劃中,據JRC統整各國提出的CAP策略,歐盟計劃在2029年在農業部門達成1556MW的再生能源裝置量,多數國家專注在生質能源上,僅有德國、荷蘭、義大利及斯洛維尼亞提及農電。在缺乏明確指引的情況下,使用農電的農民可能因土地使用的定義問題而喪失CAP下的補助資格。

在生物多樣性部分,歐盟在2020年推出2030生物多樣性策略(2030 Biodiversity Strategy),並設定以法規保護30%土地及30%海洋的目標。JRC指出,農電與一般地面型光電一樣有影響生態系的風險,特別是鳥類及蝙蝠。然而農電也可能透過遮陰及光電板之間的縫隙創造新的生態系,並提升土壤品質。因此農電政策應包含裝設前的生態調查,並避免與生物多樣性策略的目標衝突。

國家層級政策及標準

儘管農電在歐盟層級仍是新興的概念,某些國家已經有相關的規定及標準,特別是德國、法國及義大利擁有最完整的官方標準。

德國擁有最完整的農電規定,德國標準化學會(DIN)在2021年就制定農電的技術定義及標準。主要的原則為光電的設置不得降低原本作物產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並包含對案場設計、安裝、維護、拆除的明確指引,確保案場的生命週期不會影響作物生長、灌溉及土壤品質。在德國的再生能源法下,農電案場必須符合DIN的標準才能進行招標吸引投資(DIN, 2021)。

義大利的環境及能源安全部在2022年也提出一套指引,包含五大項要求:(A)作物及光電板的面積比例、(B)作物產量及發電量、(C)案場設計類型、(D)水資源及作物產量監測、(E)土壤品質、微氣候及氣候變遷韌性監測。雖然這並非法規強制的要求,但案場依照希望取得的政策獎勵類型,必須符合相對應項目下的指標(Chatzipanagi et al. 2023)。

在法國,半官方的政策研究機構法國環境能源管理局(ADEME)在2021年發表農電的詳細定義及標準,這個標準被運用在都市計畫法上對農電的認定。此外,法國標準化協會(AFNOR)也提供農電環境效益標章,用來證明農電案場對農產、氣候調適的正面效益,並要求案場在開始運轉後五年內的持續監測。值得一提的是,法國的官方標準並不使用量化指標,而是以個案檢視是否符合標準,給予不同地區的需求彈性空間(Chatzipanagi et al. 2023)。

圖3. 德國以蘋果為主要產物的農電共生案場(台灣環境規劃協會提供)

歐盟的下一步

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預計在2024年提出再生能源案場的核准程序指引,幫助各國在CAP計畫中定義及鼓勵農電設計。目前歐洲已經有許多農電案場計劃,包含許多可行性研究及實驗,這些資訊能夠幫助歐盟制定更完善的規範,像是適合的作物種類、日照量、濕度、氣溫等等。而學術機構也結合地理圖資系統(GIS),建立工具來模擬、判斷適合農電案場的地點及相關環境影響。

儘管臺灣相較於歐盟,對於農電議題已經有較多實際經驗,歐盟處理農電的模式,特別是在政策工具的使用、能源與農業部門的協調、標準及指引的設計上,近期的發展仍相當值得我們參考。

  • Chatzipanagi, A., Taylor, N., Thiel, C., Jaeger-Waldau, A., Dunlop, E. and Kenny, R., Agri-photovoltaics (Agri-PV): how multi-land use can help deliver sustainable energy and food, European Commission, 2022, JRC129225.
  • Chatzipanagi, A., Taylor, N. and Jaeger-Waldau, A., Overview of the Potential and Challenges for Agri-Photovoltaics in the European Union,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Luxembourg, 2023, doi:10.2760/208702, JRC132879.
  • DIN Media. 2021. Agri-photovoltaic systems – Requirements for primary agricultural use English translation of DIN SPEC 91434:2021-05 SolarPower Europe. 2020. How Solar Enables the Clean Energy Transition in Rural Areas.

鹿特丹大學都市永續學程碩士,有在環境NGO的實習經驗、也在高污染的石化產業實習過。熱衷於從不同利害關係人觀點去認識永續議題 目前任職於台達電子文教基金會。仍在摸索如何在各種永續議題中開創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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