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社區參與與生態平衡,克服臺灣離岸風力難關

文:柯瑞安 (能源業從業人員)

全球離岸風電產業從2022年起面臨的通貨膨脹、高利率、供應鏈量能緊縮等多重挑戰,造成開發建造成本增加,最終反映在電力購售價格上,已有多國電力和能源的市場價格持續上漲。

另一方面,台灣的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在2024年春天進入第二期選商,經濟部在4月10日投標截止後公布共有六家業者提出八件風場開發申請案。如無意外,六家業者應為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CIP)、風睿能源(SRE)、科里歐(Corio)、沃旭能源(Ørsted)、德能英華威(Enervest)、和富崴能源。

申請參與競標評選的八個風場開發案選址多有重疊,例如SRE的海廣風場和沃旭的大彰化東北風場位置一樣,森崴的又德風場則和Corio的海鼎風場重疊,曾在環境影響評估初審階段引發重複審查和生態衝擊等爭議。在成本與價格方面,由於台灣的電力市場自由交易機制尚未完全成形,以及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選商規則採用全競標制,不再適用較為優惠的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業者在未有交易市場作為財務後盾的情況下,必須尋求符合銀行團融資條件的企業購電客戶收購絕大部分電能產出,並且以極低的得標價格將剩餘電能售予台電公司。

業者要在建造成本、國產化政策要求,和低價競標的三角天平上取得最佳平衡已經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在選商評分項目未能有效納入社區經濟與生態保育等面向的前提下,個別風場開發案的社會與環境風險管理便只能仰賴業者的自主規劃和執行能力。

事實上,截至今年台灣已完成2.37 GW離岸風電裝置容量,297座風力發電機的安裝建置,遠遠領先亞太市場同儕國家。從無到有建立起的離岸風電產業在歷經前八年的衝刺期之後,能否順利邁入下一階段穩健發展,或許眼下就是調整體質的關鍵時刻,而地方社區經營與生態平衡策略正是風場選商規則和產業政策無可迴避的兩項重大議題。

圖1. 依照國際再生能源總署統計,台灣離岸風力裝置量現為世界第七。(資料來源: https://www.irena.org/Data/View-data-by-topic/Capacity-and-Generation/Country-Rankings

利害關係人參與的關鍵課題

對地方上的居民和其他重要利害關係人而言,離岸風場與其他基礎電力設施最大的差異可能是發電廠蓋在遙遠的海上,但相同之處在於長達二十年,甚至二十五年以上的運轉發電期,必須和民眾互利共生。風場開發階段在海上執行探勘測量、水下基礎和風機安裝、陣列和輸出電纜鋪設等工程,維運階段的例行性與突發性的檢測維修工作,都可能和漁民與其他海域空間使用者產生競合關係,應建立海域空間使用管理規範確保人員和資產在海上作業期間的安全。

現行法規以「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權補償基準」處理風電和漁業捕撈活動在海域空間使用上的競合關係,且不論法源依據如何,依此規範,業者須就風場場址與各地漁會專用漁業權區提供補償金,然大部分遠岸風場雖已遠離專用漁業權區,仍適用該法規,應提供該行政區區漁會補償金。

在離岸風電第二階段的潛力場址開發階段,多數獲配併網容量的風場位於彰化縣的行政轄區,因此彰化區漁會依法與各風電業者簽署金額上億元的漁業補償協議。然而現行做法要確保海上施工和漁業捕撈的人員與資產安全,在實務上卻有兩大漏洞:

  1. 彰化海岸為泥沙底質,可供進出的港口皆為候潮港,大多數設籍在區漁會的漁船也是20噸以下的漁筏和舢舨船,鮮少駛入30公里以外的海域作業。經常在彰化外海離岸風場水域作業的反而是設籍在台中或其他縣市的更大型漁船,導致真正因海上工程受到實質影響的漁民因行政區不同而不在「漁業補償協議」的補償範圍內。
  2. 離岸風場在海上施工期間固然因安全考量,會暫時排除非施工船舶通行,因此提供相對應的補償措施應屬合理安排。然而當風場完工後進入二十年以上的運轉維護期,以現行法規便沒有規範風場內各類型船舶通行或其他海上作業的海域空間使用管理方法,長期來看台灣仍有將海域空間使用上的安全規範和通訊指引法制化的需求,期待可透過《海域管理法》解決此問題。
圖2. 臺灣離岸風力階段性發展目標
資料來源:能源局,2022,淨零12項關鍵戰略行動計劃(草案) 關鍵戰略1-風電/光電。

離岸風力如何創造生態淨效益

海域空間的使用者亦包括廣泛海洋生態系的各類物種及棲地。台灣因起步較早,在離岸風電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上相較鄰近國家已累積較多經驗,審查過程中在委員、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和主管機關與業者之間常見的討論重點大致上包括風機水下基礎施工和工程船舶產生的水下噪音對鯨豚和魚類的影響、風機葉片的鳥類撞擊風險、海纜上岸段對於潮間帶海岸棲地的擾動等面向。

對於審查委員來說,離岸風電開發案的環評有減緩氣候變遷和減少生態衰退的雙重意涵,有時難以取得平衡。雖然環評法規目前尚停留於「減輕衝擊」和長期持續監測剩餘影響(residual impact)的層次,但國際金融機構近年來在風場融資過程依規範必須執行的環境與社會風險評估的作業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Performance Standards, IFC PS)中已經納入生態補償或增益的概念,要求業者充分評估並辨識風場在開發建置和維運期間可能對哪些物種和棲地造成干擾和損失,接下來在專案執行計畫中不僅必須提出減輕對策,還要針對剩餘影響規畫相對應的生態補償或抵換措施。另外,依據「自然相關財務揭露(TNFD)」訂定的原則,這些生態措施必須具備可量化的科學基礎。

英國政府已經制定法規要求陸域的重大開發案必須做到至少10%的生態淨值效益(Biodiversity Net Gain, BNG),目前正在研擬要延伸到海域開發案(Marine Net Gain, MNG)。也有其他國家在離岸風電選商規則中納入生態增益和社區共生等非價格類別的評分項目,用以要求業者在開發計畫中實質納入環境與社會策略並規畫預算付諸實行。

回到台灣,在歷經第一和第二階段的衝刺期之後,政府和民間都對離岸風電產業逐漸熟悉。要讓這個好不容易生根萌芽的產業永續發展下去,我們必須摒棄一味追求快速累積裝置容量和本土採購訂單數量的思維,以法規和產業政策篩選業者的工程技術與財務能力、利害相關人的溝通協調能力,並且在專案計畫中納入可評估追蹤的生態補償或增益措施,方可穩步邁向淨零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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