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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宜居的(體育)城市:香港康體場地規劃準則之探討

文:譚施晴 TAM Sea Ching

圖一 封面照片:將軍澳運動場(筆者於 2024 年自行拍攝)

2024 巴黎奧運將至,體育政策議題持續備受關注。加上,近年香港運動員在國際賽事上屢獲佳績,促使社會關注香港整體的體育發展。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1的相關政策,也可以發現其著手關注體育空間之發展。不論是《體育及康樂設施五年計劃》(五年計劃),關注重建及復修康體場地和設施,還是來年即將啟用的啟德體育園,都可以看出香港政府希望推動相關發展。而啟德體育園之建造過程,參考了不同地方的案例,如新加坡的新加坡體育城(Singapore Sports Hub)。

圖二 工程中的啟德體育園(筆者於 2024 年自行拍攝)

有學者指出體育城市(Sport City)與宜居城市(Livable City)有極大關聯,故研究相關的規劃是有其必要(Pye, Toohey, & Cuskelly, 2015)。尤其香港的規劃準則仍停留在上世紀的設定與計算方式(伍美琴與李清揚,2024),筆者認為有必要重新審視本港相關的規劃準則。本文試圖爬疏及反思現時香港的康體場地(即康樂及體育場地)之規劃準則與營運情況,繼而推出相關改善建議。

有見及此,本文會先簡單説明「體育城市」與「宜居城市」之關係,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為「文獻分析法」,主要的分析透過香港三份官方文件3及個人觀察來進行分析與討論。三份官方文件分別為:香港審計署於二零二一年發表的《審計署署長報告書》-「第三章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運動場的設置和管理工作」、香港規劃署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内的「第四章:康樂、休憩用地及綠化」,及香港立法會文件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香港運動設施供應顧問研究》。

圖三-五 三份官方文件(擷取自香港規劃署、香港審計署、香港立法會)

當談到宜居城市,很多時候都會與可持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一起討論。因為宜居城市,除了著重經濟及環境發展外,還有關注到社會的發展,如社會資本的建立、公民參與、生活品質等以人為本的面向(Grum & Kobal Grum, 2020)。至於,「體育城市」至今仍未有明確定義,不過從相關文獻綜述來看,其主要與舉行大型運動賽事、建設運動基礎設施有關。

那麼宜居城市與體育城市有著怎樣的關係?筆者爬疏相關文獻,發現這部分的文獻數量雖有缺乏,但仍有學者研究兩者之間的連繫。McGillivray(2019)的研究中,指出了大型運動賽事有助宜居城市之長期發展,尤其在城市消費策略方面。而 Pye, Toohey, & Cuskelly(2015)的研究中,指出建立體育城市為該城市帶來五大層面的優勢:(1)社區身心建康、(2)經濟與永續發展、(3)社區發展、(4)緩減罪案與社區安全,及(5)教育與就業。其中,本文特別關注社區發展的部分,學者在文中提到體育城市規劃有助提供可用的公共空間、增加社會資本和促進積極的公民意識來提供社區福利。另外,Eric Klinenberg(2021)也在其書中指出運動場所作為社會性基礎設施,對整體社會發展起了重要作用。市民除了在運動場所運動外,他們也會把其當作為溝通、交流的埸所。上述種種例子均呈現出體育城市的建造與城市之社區發展帶來正向關係。完善的運動場所與設施規劃不單只鼓勵民眾運動及發展運動產業,同時也可以促進該社區的宜居性。

圖六 運動場所不只提供運動功能,還是聚集場所(筆者於 2023 年在板橋運動場拍攝)

雖然香港政府並沒有明確表明是否希望建立體育城市,但剛才也提及到運動設施之建設對建立宜居城市的重要性。故本文把焦點放在香港康體場地的規劃準則與營運情況。然而,康體場地在香港亦分為多種類型,為了有助啟德體育園的後續發展,及更聚焦討論特定規劃準則,本文特意挑選「體育館」及「運動場」準則進行研究。

在查考香港政府規劃康體場地之文件時,本文發現其常以《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為標準。從這文件中,香港規劃署對康體場地有四大原則,分別是「數量」、「質素」、「典範」,和「理想」。當中,筆者發現其原則中,香港政府較為重視供應數量的部分,文件中用了大量篇幅談及康體場地如何透過過選址、用地區分、人口標準與主流活動等量性計算方法來決定是否設置。

在查考「體育館」的規劃標準時,發現規劃署對體育館的定義非常含糊。文件中,體育館分為三個類型:多用途室內體育館、室內體育館及户外運動場。前兩者的差別在於使用對象,多用途室內體育館的目的是舉行體育活動和文化娛樂節目;室內體育館則供進行體育訓練。然而,筆者對「户外運動場」被列入「體育館」分類下,感到疑惑。皆因《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前一頁,有列出「運動場館/運動場」的分類,而其與「户外運動場」之微小差別只出現在觀眾席與功能上。從上述體育館分類,顯然把功能、物質配置、使用對象等場地特點混在一起,讓人感到混亂。為了讓讀者更容易清楚了解相關分類並進行規劃,本文建議規劃署以劃一標準來區分場所,而非隨心所欲地進行分類。同時,亦建議其對康體場地進行盤點,在相關場地定義下加插表格,列明其定義下的場所。

另外,在「運動場」分類方面,筆者參照審計署據康樂及文化事務署4提交的資料,細看香港運動場設置及管理工作的評估報告。當中發現康文署與規劃署對運動場的定義有異,康文署並非按照規劃署的規定,以功能來辯別運動場。康文署是按照場地設施來把運動場分為兩類運動場。政府各部門對運動場的不一致性分類,令人難以適從,尤其對場地工作人員而言,他們難以用(各類別)統一標準來營運運動場。若缺乏相關準則,也同時讓使用者容易產生衝突,因他們無法理解相關場地的使用準則。

圖七、八 香港規劃署對「運動場」及「體育館」之定義與分類(擷取自《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2024)
圖九 香港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對「運動場」之定義與分類(擷取自《審計署署長報告書》,2021)

場所分類定義不明確連帶影響是其標準之設定,由於「體育館」的定義並非按功能而分類,所以三種「體育館」類別的規劃標準沒有明確指出其物質設備之分別。而且,現時香港的康體場地設置過程中,會按市民的康樂喜愛研究來劃分「主流康樂活動」,繼而考慮其設施的供應數量標準。這種方法雖有考慮到市民需求,但尤如《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香港運動設施供應顧問研究5》(2021)指出這方法除了會造成重複計算的問題外,同時忽略了香港體育的發展目標與場地功能。如某些場地可能只提供教育功能,有些則重於體育訓練,有些主要提供市民日常運動。香港政府卻把規劃標準一併納入單一類別,非因地(功能)而制,使康體場地及設施的設立制度仍欠完善。再者,不少媒體均指出現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跟不上時代步伐(劉彥汶,2021;伍美琴、李清揚,2024)。本文發現文件內有關市民的康樂喜好數據仍停留在港英殖民政府時期6,該數據沒按年更新,並不可信。儘管顧問團隊有在 2018 年替香港政府進行電話調查,來掌握大眾對運動設施的需求與偏向,重新定義受歡迎活動的康體場地,但筆者仍對其數據感到困惑。首先,《顧問研究》沒有標明其研究的抽樣總數。另外,筆者也好奇顧問團隊分析調查結果的過程,例如:為何超過 0.5%的活動參與率便列入為「受歡迎活動」、「受歡迎活動」的項數為何設限在二十、他們調查的問題大綱如何等。以上種種的疑問並非質疑數據的可信程度,而是認為提高制定準則過程的透明度,更有助後續規劃進程。

圖十《顧問研究》制定最受歡迎運動之過程(擷取自《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香港運動設施供應顧問研究》,2021)

從整體香港康體場地及設施的規劃標準與準則來看,顯然香港政府只著重經濟效益及供應數量而輕視了康體場地的其他功能。整份《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四章)文件大多針對供應數量標準來説明,其標準亦大多以定量研究來進行,這缺乏考慮用家感受與經驗。再來,香港審計署在報告中提出多項建議,而政府的回應部分,大多以「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同意審計署的建議」來回覆。甚少提及後續打算,康文署是否持續跟進情況,有待商榷。

有見及此,本文建議香港政府應更新康體場地的規劃準則。除了為各場所設下明確定義、提高相關規劃準則過程之透明度外,也應按香港整體社會發展來更改其供應準則,例如建立更適合的用地計算方法。除此之外,筆者也建議香港政府定期了解用家使用狀況,此並不只涉場地的使用率,也包含用家經驗。

綜合上述建議,包容性治理(inclusive governance)可能是可取方法來重新設定相關準則。包容性治理不單可建立透明的準則,亦會考慮到各利害關係人之意見(Armstrong, 2006)。考慮到整體社區發展脈絡的規劃準則,能關注到社會微觀層面之需要。另外,提前進行多方面考慮及評估,能減少未來發生衝突的可能性。從而有助香港的可持續發展,提高其宜居性。有人可能會質疑如何在香港進行包容性治理方法來定立規劃準則。不過,其實香港現時仍有各類型的社會創新機構正運用類似的方法來收集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同時為政府提供政策建議。例如創不同實驗室(MaD Social Lab)7、好單位(The Good Lab)8等,他們都是以跨領域協作及使用者為本的角度出發,為不同議題進行評估及設計。故筆者認為香港政府在定立規劃準則時,可嘗試用這些方法來進行。然而在不同議題中,均有其獨特發展脈絡。因此,如何在規劃準則設計上,具體地進行包容性治理,則留待後續研究。


  1. 立法會(2021)。〈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香港運動設施供應顧問研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 [立法會 CB(4)1551/20-21(05)號文件]。擷取自網址
  2. 伍美琴、李清揚(2024)。〈規劃新發展區——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還合時宜 嗎 〉。明報新聞網。擷取自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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