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我是為你好」:誰是為誰好?淺談台灣兒童遊戲空間的風險利益評估

文:李玉華 Christine Lee, punkelephant, 王竣鴻

位在台北南港九如綠地的繩網金字塔,從 2019 年迄今仍為全台僅有且最高的攀爬網,高達 8.8 公尺 (圖片來源:作者)

全台特色公園倡議行動的初衷,始於兩個素樸的使用者體驗:一、為什麼家裡附近的磨石滑梯、鞦韆與好玩的遊戲場,一個一個消失了? 二、為什麼新的遊具讓孩子覺得越來越無聊?而使用者的這二個疑惑,和兒童遊戲權利中的空間及專業二個面向,又有什麼關係?

磨石滑梯與鞦韆的消失,以及大量複製貼上的罐頭遊具,出於同源:公共空間遊戲設備設置的最低風險考量。低預算、低社會關注、「出了事」就「有人要負責」的咎責文化和可能引起的訴訟,多方「習得無助」的結果,不僅把兒童參與、樂趣及學習作為犧牲祭品,更是打擊有心打造有趣兒童遊戲空間的專業者的熱忱,造成長久以來的公部門系統寧願擺放符合檢驗標準的低齡制式遊具,也不願意冒一絲風險去創新的主因。

六年過去,在倡議者、公部門與專業者多方攜手努力下,全台一個又一個的特色公園如雨後春筍快速滋長,回首艱辛路,時至今日,對兒童遊戲設備與空間的風險評估,仍是限制遊戲場發展可能的主要原因之一。「風險」這一題之所以難談,在於其主、客觀並存且複雜又牽動眾人情緒的多重面貌,從科學上透過實驗推測的機率,到不同個體的身體能力與感官認知,都是建構不同人對遊戲「風險」的衡量標準。

這篇文章,匯集了特公盟專業倡議者、遊戲場設計師與研究者對「遊戲風險」的詰問及討論,以兒童健康發展為核心,努力擁抱其繁瑣的複雜性、平衡理智和情緒,最後產出結晶的本文,把不同層次的「風險」談開,希望對遊戲空間必須面對「遊戲專業」與「風險管理」之間的關係,有更健康的發展。

遊戲場裡的風險利益評估,對主要使用者是必要的學習

已經通過重重考驗,順利長成大人的你,還記得小時候冒險犯難的樂趣嗎?能否想起在長大的過程裡,是步步為營,或在嘗試中學會與風險共存?「長大」本身就充滿許多風險及必要學習:上下公車、搭乘捷運或過馬路,要怎麼衡量人車之間的距離?如何學著一邊眼觀四方、耳聽八方,練習身體靈活協調?孩子的日常生活中,如何學習面對與適應(人生)路上走跳躲避不掉的風險?

許多研究都指出,對兒童而言,遊戲是讓他們學習到風險評估與調適的最佳方式,遊戲過程中的碰撞、互動、情緒與行為模式,都可以讓兒童練習在真實社會裡面對日常生活風險的感覺統合能力。比如說:當孩童在公園裡的溜滑梯下方徘徊或玩耍,可能會受到其他人在溜下溜滑梯的衝撞,在遊戲現場,即便沒有大人介入,在滑梯上的孩子要溜下去時,也會從上面大喊下方清空,在場的所有孩子共同學習,如何閃避跟衡量溜下去不要撞到人的風險。

遊戲設施上(兒童)遊戲的發展階段,由侯錦雄老師和林鈺專老師翻譯仙田滿的《兒童遊戲環境設計》(圖片來源:翻攝自 《兒童遊戲環境設計》 )

要分辨什麼是危害(hazards)?什麼是好風險(good risks)?什麼是壞風險(bad risks)?好風險,會讓兒童投入與挑戰,並支持他們的成長、學習和發展;而壞風險,則是沒有明顯的益處,兒童根本不可能自行評估的風險。 還要注意「風險補償 (risk compensation)」,因為大人把環境弄得越安全,孩子就越不會有機會練習「評估風險」,因為他們被剝奪了學習如何保護自身安全的機會。

遊戲現場裡的另一種聲音(給我下來!停!趕快走開!),則是照顧者出於擔心與愛護孩子的心情,用行動介入孩子的遊戲行為,避免遊戲之間產生的碰撞與肢體意外,降低遊戲可能造成的風險。在理解擔心的背後,需要考量的是透過照顧者介入而降低的遊戲風險,是否會減少孩童在可管理風險中學習的機會?在過度保護的環境,兒童無法接觸到風險,也就難以學會如何評估與調適,逐步學習脫離遊戲場以後需要的技能。

「先學會跌倒,才會走路」,跌倒是走路的一部分,風險也是遊戲的一部分。無論是長大,或遊戲,免不了過程中有些磕磕碰碰意外,如何在遊戲中進而學習保護自己,讓自己能與風險共存,好好長大,是兒童遊戲行為中的學習重點之一。

兒童遊戲設備(遊具)的評估標準,等同遊戲場的標準嗎?

公園中的遊戲行為風險,最能直觀連結的當然是遊戲設備的使用與環境安全。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訂立的行政規則「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中,明定 2 歲至 12 歲兒童使用之非機械式之兒童遊戲設施的中央地方權責機關,與需要遵守的相關檢驗標準。法規中,對於全台各地兒童遊戲場的消防、室內外環境衛生、逃生安全、設施標準之制定、修訂及檢驗機構認證等,都明確分發相關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而兒童遊戲設備檢驗標準,則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制訂的產品標準 —— CNS 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 (Playground Equipment for Public Use)」、CNS 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110/03/22 廢止,由 CNS 12643-1 及 CNS 12643-2 取代)、CNS 15912「遊戲場用攀爬網及安全網/格網之設計、製造、安裝及測試」及 CNS 15913「軟質封閉式遊戲設備」等 4 項。

根據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六條(110 年 8 月更新):「兒童遊戲場設施之材料、設計、製造、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 合相關法規、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區域性(EN)標準或美國(ASTM)標準。」 規範寫的是遊戲場(空間),但就現有的國家標準與相關法規,我們驗的是遊戲設備(遊具),而缺乏相關場域相關的規範。導致當場域中其他規劃設計內容與遊戲設備有抵觸時,在從嚴認定、缺乏更有彈性與綜合評估之下,後果就是「遊戲環境」在檢驗上被迫退出,無法做「有遊戲價值意義」的遊戲環境的營造。

在 CNS 12642 前言即闡明「依標準法第四條之規定,國家標準採自願性方式實施。但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從其規定。本標準並未建議所有安全事項,使用本標準前應適當建立相關維護安全與健康作業, 並且遵守相關法規之規定 。」其中,條列了遊戲設備項目,有平衡木、攀爬架、上肢體設備、滑杆、滑梯、鞦韆、垂直旋轉設備、滾軸滑梯、蹺蹺板、彈跳 /搖動設備、水平旋轉設備、頂蓋等 15 項,內容像是滑梯底部滑出段往下坡水平延伸應至少 183 公分 以上;擺盪式鞦韆前後區域,以垂直懸吊橫梁 90° 縱向前後延伸至少 2X 的距離,X 等於防護鋪面表面至鞦韆樞軸點的垂直距離。藉由標準設立,訂出制式尺寸之內、符合所謂「安全」的遊具設置,並以此期望政府與民間都能有此共同認定。

上述對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遊具) 的標準規範的相關設計,在中性客觀的立場,看似公允合情理,但就遊戲環境的規劃角度來看,卻忽略了兩個重要的考量:

  1. 遊戲場的相關規範,只限於設施安全管理,在以避險為首要考量的公務機關文化中,遊戲好不好玩、是否適合不同年齡的孩子遊戲,從遊戲場設施標準來看,是無法反映出來的。

    不同年齡或能力的孩子,使用需求差異很大,遊戲場設施標準缺乏彈性,很難應對兒童遊戲偏好和行為變化。大齡兒童通常會比幼齡兒童尋求更挑戰的遊戲設施,且兒童心理學家認為這是兒童身心發展需要,但是,相關規範標準卻通常必須適用廣泛年齡範圍 (2 歲 – 5 歲 / 6 歲 – 12 歲 / 2 歲 – 12 歲)。

  2. 由於缺乏以遊戲環境為整體的風險與利益評估,對遊戲安全的擔憂導致「零傷害」的不切實際期望,形成「輕微傷害也是管理失敗」的誤解。

    甚至在規劃設計準則上,遊戲場的檢驗被簡化成「以傷害預防為框架」,只要完成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檢驗就沒問題,不僅在遊戲環境的規劃設計實務上,限制可遊戲環境營造的潛力,甚至環境中的非遊戲設備,有可能因為與遊戲設施的檢驗標準抵觸,不得設置。

因此,即便我們已經逐漸脫離低齡、低挑戰、低功能等的罐頭遊具公園,不同設計目標的多元類型遊戲場如極限挑戰的遊戲場、自然素材的遊戲場創客自造的冒險遊戲場林蔭遊戲場幼兒的森林生態遊戲場回收素材的零廢遊戲場復育台灣舊時童年遊戲藝術創意的遊戲設計文創園區可玩角落非典型空間遊戲場、無礙共融等遊戲場,仍被放在同一個遊具設備標準被檢驗,既沒有以兒童身心發展最佳利益為核心,更沒有將遊戲環境為主體做風險利益評估,現有標準也無法區別不同風險級別的遊戲環境。

難道不同屬性的遊戲場,都應該只用同一種標準?這個疑問,就如同我們不會用同一種標準去評比專業組與業餘組時,那各種不同的空間,是不是應該也要有不同的安全規範及風險利益評估標準,才顯得恰當?自然素材的遊戲場、林蔭遊戲場和幼兒的森林生態遊戲場,是不是就應該把花草樹木作為遊戲環境設計的元素之一,但它們在現狀的遊戲場並不常被允許。

舉例來說,近年來最被詬病的就屬「新式遊戲場就是會砍樹?」或被批評周邊缺乏與自然互動的元素,夏日炎炎也沒有樹蔭提供親子或陪伴者遮蔽。實際情形是,依照 CNS 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檢驗標準,遊戲場設備使用區內,不屬於遊戲結構體的頂上障礙物 (例:樹枝),與遊戲平台或鞦韆架的距離要超過 213 公分。因此,離遊戲設備太近的繁盛枝葉,會被當成對遊戲產生風險的障礙物,要不就得對樹木疏伐、要不就是要讓遊具遠離樹木,設計師即便想創造與自然環境互動的遊戲場,也不被檢驗標準允許。在特公盟專欄《我是愛樹人,也希望還給孩子一座林蔭遊戲場》一文中,也點出「看著一座座公園內,一棵棵被粗暴修剪的樹林,我們彷彿經歷過去公園遊戲場挑戰遊具不斷消失的翻版,政府部門不斷以安全為理由拆除,以禁止代替管理的思維又再次輪迴上演,甚至不惜剝奪都市居民難得親近自然的機會。

CNS 12642 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 檢驗標準中,樹木枝葉並非遊具的頂蓋,要被去除或避開 (圖片來源:翻攝自 CNS 12642)

另一方面,缺乏對「好玩程度」的遊戲利益評估標準,使得公部門相關單位並不被鼓勵「冒險」去做創新的規劃設計;打造了一個適齡適性的遊戲環境,是適合 2 歲、6 歲、10 歲或 16 歲的孩子在遊戲裡學習體適能的綜合發展,但反而會因為民眾或地方頭人的投訴,推翻專業的設計和適齡的評估,讓空間設計師及公部門承辦反而要處理更多情緒上的協調與削足適履的改善。而對主要使用的孩童來說,減低設施高度,可能會減少遊戲場對兒童的吸引力,更可能導致兒童用危險行為尋求刺激,而增加自己或它人受傷風險;或者,相反地,反而讓兒童(尤其大齡兒童)變得沒有興趣到公園遊戲場從事體能活動。

換句話說,現在許多孩子與家長覺得好玩、有挑戰的遊戲場,是倡議團體與個別公部門成員在夾縫中「冒險」爭取的成績!公部門成員冒著被投訴的風險,靠著倡議團體和空間周邊支持親子的民意相挺,即便不被鼓勵,也願意嘗試新的點子。在倡議團體多年爭取下,中華民國 110  年最新修訂的「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增訂第十六條:「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日起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得由各該場域之兒童遊戲場設施主管機關,就其規劃與設計諮詢兒童、家長、身心障礙、兒童發展相關專家及社區人士意見,以符合實際需求。」這一條修訂,讓各種「遊戲專家」參與設計,是我們所樂見的發展。

但是,六年之內這樣誕生的 200 多個參與式設計個案之外,我們仍需要制度與法規對創新、遊戲空間好不好玩、有沒有符合兒童實際身心發展需求等質性的利益評估,發展出細緻的標準與工作方法。不僅在基礎上把關玩得安全,也提供兒童更多在戶外公共空間的遊戲活動中,更多從玩中學、從遊戲中學習的機會。

專業的困境:有一種危險,是路人替小孩覺得危險 – 大人也要學習放手的一課

許多人在長大的過程裡,逐漸忘記小時候身手靈活的自己。當了照顧者後,忙於張羅日常,更無心思退一步思索,是不無意間用自己逐漸僵化的筋骨,投射在平衡感、柔軟度都相對靈活的孩子身上,擔心孩子在遊戲中受傷,更擔心孩子受傷後,得花更多力氣照料。因此即便政府用與他國比較已相對嚴苛的標準檢驗兒童遊戲設備,許多照顧者對主觀認定的遊戲風險比政府的標準檢驗更嚴格。

現今大眾輿論談論公園遊戲場的風險,多將焦點放在個別遊具上:「我覺得這個滑梯太陡/太滑了」、「旋轉盤轉太快,小朋友會飛出去就受傷」、「攀爬網太高了,摔下來會受傷」等。「為孩子設想、擔心孩子會在正常使用遊戲設施中受傷=遊戲場太危險」的思維,以及衍伸出地方頭人帶頭反對遊戲設施「如果萬一有孩子受傷,我不想要被告國賠」等尋求民代向公部門提出修改遊戲設施,雖出發點是「為了孩子好」,然而少數照顧者對遊戲風險的主觀認定,強力要求遊戲設備降低風險的同時,也降低孩子自主的遊戲行為,卻沒有考慮孩子在遊戲中學習的機會,真的是為了孩子好嗎?

為了做出能符合安全規範又富有遊戲價值及冒險性的遊戲場,對設計師來說傷透腦筋。舉例來說,當設計師在遊戲場上設置適合 6 歲 -12 歲兒童、開口較大的滑梯,其周邊無論地墊、平台高度、護欄等各方面都符合檢驗標準,卻仍然會有照顧者透過民代協調,認為此遊具對其 4 歲的孫子來說高度太過危險:「天啊!這會不會太高,要是他從護欄中間摔下來怎麼辦?」希望協調公部門與設計師將採購的模組遊具「改機」,多加一根欄杆,防止低齡的幼童摔落,但如此一來,反而可能會有更多小孩因為橫生多加的欄杆而撞到頭。此匿名但真實發生的案例,聽來荒謬,卻是許多設計師與公部門承辦人員的日常。

這樣的情況若一再發生,便會讓檢驗單位與業主(地方市政府、學校等)因為害怕風險而限制不同設計的可能,對設計師而言也不敢嘗試新的設計,使得遊具到頭來都會長成同一個樣。

另一方面,從遊戲現場的觀察,我們發現孩子是有能力在集體遊戲之中,學會在遊戲中的風險。以近年終於在台灣開始設置且造成風行的「彈跳床」來說,它的遊戲風險在於彈起高度與降落位置,可能會遇到的狀況是不小心偏誤撞到旁邊的硬物,而導致受傷。

單座彈跳床的彈性係數設定,多是兒童可透過練習自行掌握,是機能性2的遊戲階段,但當連續數座彈跳床拼在一起,需要學習的狀況就出現了,因為這裡就進展到了技術性2的遊戲階段。有的孩子勇於嘗試、有的孩子會告知遊戲同伴,當對向有別的孩子跳過來時,要小心不要撞過去,在社交性2的遊戲階段發光發熱,互相合作和溝通;有的孩子則是在一旁默默觀察,挑人少的時候練習嘗試,在身體學習掌握單個彈跳床的降落點後,再近一步試連續跳。

新加坡裕廊湖濱國家公園自然遊戲場的蛙類彈跳遊戲區(Frog Play),提供各種仿蛙彈跳遊戲型態 (圖片來源:作者)

倘若,今天為了符合 CNS 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標準,彈跳床外緣往任何方向不跟其它設施重疊,距離都要超過 213 公分,於是將多個彈跳床拉開距離設置,除了需要更大佔地場域才能設置,大家各跳各的不會撞到可能風險更低,但也就不會出現上述孩子精彩的不同遊戲階段的自我學習。允許可控管遊戲風險的存在,創造兒童評估遊戲活動時產生各種可控風險的機會,也是公共遊戲環境在培育成功的下一代的一個環節!

CNS 12642 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 檢驗標準中,彈跳床外緣和其它設施,距離都要超過 213 公分(圖片來源:翻攝自 CNS 12642)

由於大眾輿論對遊戲設施的擔心與害怕,而推演出一個錯誤認知,以為通過 CNS 檢驗就是零危險零傷害,其他情況就是高風險甚至危險的設計,這樣的思維不僅會讓好不容易從罐頭公園變身為特色公園的遊戲場走倒退路,也是對許多在這條路上努力的倡議工作者、空間專業者、公部門承辦人員的挫折,降低他們甘願冒著他們的風險,推廣、設計及打造出更好空間品質的遊戲場。我們認為,遊戲場的風險除了遊具的風險外,還應該考量遊戲場的環境、孩童的遊戲行為,甚至是遊戲場主題等,以遊戲環境為整體的風險與利益評估,才是健全兒童在遊戲中均衡發展的關鍵。

量化的審查 vs. 質化的風險利益評估

相對於上述現有體制之下,針對遊戲設備、鋪面材料、攀爬網等單一項目的量化的風險標準檢驗,我們發現整個國際情勢已經逐漸改變,認為更好的方式,是結合量化風險標準檢驗與質化專業人員參與遊戲環境評量的風險利益評估。

下圖呈現的表格,為世界頂尖的兒童研究單位之一、荷蘭柏納凡里爾基金會(Bernard van Leer Foundation)邀請兒童青少遊戲權益專提姆・吉爾(Tim Gill)針對全世界公共空間中的兒童遊戲、安全、風險與責任的研究,提出改編自 2013 年出版的《遊戲提供的風險管理:執行指南 第二版》,這份文件是由英國國家安全論壇(Play Safety Forum)和英格蘭遊戲協會、威爾斯遊戲協會、蘇格蘭遊戲協會及北愛爾蘭遊戲協會。

主要表格(Main form),將孩童透過遊戲能獲得的利益列在第一項,第二項則是列入技術性相關風險,接著再考量在地因素、先例或比較案例、最後決策、採取行動,以及後續維護管理和監控。而在補強表格(Supplementary Form)之中,則是提供給任何其它專家或技術專長有必要涉入評估的情況,當引入適當專家意見才能達到適當決策時,相關專業知識可能涵蓋以下:樹木、結構工程、繩索專業、水、土壤、遊戲場設備標準和管理維護。如果是需要其它領域專家一同評估決策的情況,則要註記專業領域是什麼、是誰提供的建議、建議做什麼進一步的檢查或作為,甚至涉及結構制定或特殊地點的重新評估。在極少數的情況下,會需要邀約其它更多專業領域的專家。

風險利益評估主要及補強表格(圖片來源:翻攝自《安全的玩:公共空間中兒童遊戲、風險與責任的全球白皮書》)

根據以上倡議作法,我們試著列出了以幾項設施為例的三種風險利益評估標準對照表,讓大家跟著以上國際趨勢的思維,做一下邏輯思路的翻轉(備註:「阿嬤阿公覺得危險」標準,非針對長輩族群,僅作為代表遊戲空間設計過程中通常趨於保守想法的直升機教養思維3族群):

我們認為,在主觀風險認知與量化的檢驗標準以外,遊戲環境的營造,不應只是遊戲設備的設置,因此對於遊戲場的營造規範,也不應該只停留在安全檢驗。

以上表為例,遊戲在環境中可能性是多元的,從溜滑梯、草地到鬆散素材的鋪面,都可以是孩子遊戲的素材。在現行的安全規範裡,非遊戲設備並不在檢驗的項目裡,當高低起伏地貌、草地、大樹或鋪面素材等可形塑遊戲行為的元素,不被放在遊戲環境營造的評估項目,設計師沒有景觀元素可以運用設計,養護公共空間的單位,也不會特別花心力維護環境裡的草地、大樹、石頭、鬆散素材。自然而然沒有適當修剪枝幹的樹木、缺乏維護的草地容易滋生蚊蟲,當然也不那麼適合孩子恣意使用,形成各種環環相扣的惡性循環。

導論小結:遊戲場是空間環境,不只是遊具產品

或許,我們對於現行遊戲場風險評估的理想作法,與現實情況依舊有落差,現行的遊戲場風險審查,並不是以整個遊戲環境的風險來看待,而是藉由遊具,個別評價決定一個遊戲場到底安不安全、危不危險,而這樣的評價,會忽略該遊戲場的屬性、整體性質以及遊戲行為的風險。或許,未來我們可以延引使用類似文化資產審議的制度,保有量化的評分機制,但也結合了質化的專家審查評估。試圖跳脫對單一遊具風險的限制,轉向為對整體遊戲環境總體營造、遊戲行為對兒童身心發展潛力評估、不同年齡、類型、風險類別的遊戲環境,進行綜合的風險利益評估,以呈現更多元樣貌,更符合各種不同身心能力狀態的兒童青少需求的遊戲空間。

曾經,作者之一在一個社區遊戲工作坊的前置準備,和社區的一位老奶奶在樹下閒聊,她抱怨爬樹的孩子不知危險,沒有考慮照顧者的擔心。然而,當問起老奶奶小時候的遊戲經驗,她卻話鋒一轉,雙眼發亮地回憶童年的自己和鄰居小孩爬樹採果子的趣事。前幾分鐘的抱怨,一陣煙消雲散。

最後,我們也呼籲閱讀文章的專業者及照顧者,藉由學習陪伴孩子一起遊戲,喚起童年也曾經身手矯捷的自己,也邀請曾經害怕遊戲的你,和孩子重新好好長大一次。

註釋:

*1 風險利益評估,原文為 RBA,Risk-Benefit Assessment (或稱 Risk-Benefit Analysis),是一種權衡風險和利益 (有時也包含權責義務) 的過程,也是近年國際標準組織開始採用、由政府、非政府組織、研究機構、安全及公衛單位共同決策的管理方法,有別於以往由業界主導遊戲場設施標準文件。
*2 遊戲設施上(兒童)遊戲的三個發展階段,出自於侯錦雄老師和林鈺專老師翻譯仙田滿的《兒童遊戲環境設計》
*3 直升機教養思維,原文為 Helicopter Parenting,是指過份介入、保護或干預兒童青少生活,有如直升機盤旋在孩子四周,日文語境中也有稱呼以自我為中心、不講理的監護人為「怪獸家長」的例子。

參考資料:

  1. Tim Gill, 領頭羊非營利組織呼籲全球重新審視遊戲安全的思考角度 (Leading NGO calls for new thinking on play safety around the world) 2018, https://rethinkingchildhood.com/2018/05/22/new-playground-play-safety-report-bernard-van-leer-foundation/
  2. Bernard van Leer Foundation, 安全的玩? 公共空間中兒童遊戲、風險與責任的全球白皮書, 中文翻譯:社團法人臺灣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 謝宜暉‧蔡青樺‧葉于莉, https://bernardvanleer.org/publications-reports/playing-it-safe-a-global-white-paper-on-risk-liability-and-childrens-play-in-public-space/
  3. 仙田滿, 《兒童遊戲環境設計》1996, 田園城市. ISBN957-9453-52-7
  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 Playground Equipment for Public Use CNS 12642-1 / CNS 12642-2

台灣「遊戲與童年」研究群社團版主。與各國作者合撰《City at Eye Level for Kids》、《反造再起:城市共生ING》、《公園遊戲力》及《45 Urban Ideas for Ukraine — and Every Other City in the World》等書。

英國布里斯托大學教育研究所、英國倫敦政經學院 Urban95 兒童視角城市規劃領導課程證書。’14 年因成為阿皮和阿兜的媽媽,開始關注兒少權利議題。’18 年與眼底城事參訪倫敦出版專題報導,並開始擔任以下講者:’19 年兒童友善城市歐洲聯盟布里斯托大會、’20 年布里斯托自然歷史聯盟網路論壇、’21 年香港創不同學院 好玩大學網路課程、’22 年世界都市公園大會網路論壇 及東京澀谷世界鄰居日網路論壇、’23 年國際遊戲協會格拉斯哥全球大會五國平行對談 及 紐西蘭遊戲協會網路論壇。

成為媽媽前,曾是英國劍橋大學出版社英語教育顧問、醴瑠服務社企創意長、苦勞網義務編譯、英國樂施會書店志工和伊甸基金會活動義工。

時常懷疑是否因為從小在城市街頭晃蕩成性,才選擇空間規劃為業。腦袋裡有一張世界發呆地圖,堅信一個好城市要有許多免費可以盡情坐著發呆與躺著打滾的角落,為此努力發掘與創造地圖上的新標點。

有吃的地方就有我,沒吃的地方就自己來做,喜歡到處體驗到處吃,不折不扣的吃貨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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