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詩婷(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資深研究員)
標誌台灣氣候政策里程碑的《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公告實施已超過一週年,當各項子法正由環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密切進行研商討論、陸續完成公告,許多縣市也忙著制定自治條例,正式宣告:淨零不僅是中央政策,也是地方政府的責任與目標。究竟地方層級的氣候法治,如何能補足、強化中央制度鞭長莫及之處,扮演邁向淨零的關鍵助攻手?
各縣市自治條例進度走到哪?
最早通過議會三讀的《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甫於今年春節前獲行政院核定,成為全國第一個完備程序的地方政府淨零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永續淨零自治條例》、《高雄市淨零城市管理自治條例》已通過議會,目前等待行政院核定中;「新北市氣候變遷因應行動自治條例草案」、「臺南市淨零永續城市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嘉義市淨零排放永續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宜蘭縣淨零永續城市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草案」則正分別進行內部規劃、社會溝通或議會審議等程序。
自治條例比較:中期減量目標與局處權責分工
比較目前已對外公開之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自治條例內容,可見不少具有野心與突破性的條文;然而檢視各個關鍵減量策略中的規範強度、完整性,以及條例訂定過程的社會溝通程序,皆仍有許多待加強之處。
首先在2030年的中期減量目標上,目前僅有臺北市明確在自治條例中設定為40% 、臺中市與高雄市為30%,其他縣市目前則僅與氣候法同步,將淨零目標年設定為2050年、階段管制目標五年為一期進行檢討,而未展現出更高的積極度。在以科學基礎設定減量目標的原則下,將可衡量、可實踐和有時限的中期目標納入自治條例,才能更有效引導各縣市制定符合淨零目標的短中期政策路徑與計畫,並有助於外部的檢核與監督。
在局處權責上,也可藉由自治條例來進一步突破局處既有業務分工的窠臼,以助於發展更健全的地方淨零策略、強化局處間的整合與協作。譬如高雄市將公正轉型工作明訂由研考會、勞工局及社會局共同主辦,臺中市、嘉義市草案則將淨零文化形塑、藝文產業、文化設施淨零推廣等工作明訂為文化局業務。
自治條例比較:建築與交通淨零策略、用電大戶再生能源義務
建築部門是地方淨零轉型的重點之一,亦是不少自治條例強調之處。在「2030年公有新建建築物達建築能效1級或近零碳建築」的中央目標下,許多縣市也制定了與之呼應的法規條文,譬如在建築能耗揭露部份,臺北市、新北市就規範公有建築物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皆需公開及標示建築能源耗用資訊;臺南市草案則針對一定規模以上之新建建築物要求能耗資訊揭露;嘉義市草案要求機關、學校所轄管一定規模以上建物應建置智慧化電力管理系統,監測並分析燈具、空調系統及插座使用電量即時數據。
針對建築能效標準,臺北市規範2030年起,公有建築物及新建築物應以在地氣候資料進行能源耗用評估及營運規劃,其能源耗用應符合市政府標準。臺中市則要求公有或一定規模以上之新建、改建及增建建築物,應依規模分級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四級以上標示;其他臺中市府指定地區之公有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則須取得鑽石級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一級以上之標示。
在交通淨零策略上,因應「2030年市區公車、公務車全面電動化」與「2040年電動小客車/電動機車市售比100%」的中央目標,雙北市、臺中市、臺南市與高雄市都在自治條例中規範2030年起限購或不得使用燃油公務車。
針對碳排量不容小覷的物流、貨運及計程車等,各縣市也不同程度地要求優先使用或提高電動運具佔比。譬如較積極的新北市,就規範全市所有客運、計程車、貨運業等,應優先使用電動或零碳燃料車輛,並按年提高電動或零碳燃料車輛占比;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亦有類似規範,但加上了「一定規模以上」業者之門檻。
至於用電大戶的再生能源義務,現行的中央認定標準僅規範5000瓩以上用戶,地方政府有權責進一步擴大用電大戶的管制範疇,特別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縣市,800瓩以上用電大戶近年的用電占比都超過八成,然而以上縣市皆尚未在自治條例中具體規範比中央更嚴格之用電大戶認定範疇,並依照不同等級的用電量,要求不同的再生能源義務,譬如在《臺南淨零永續管理城市自治條例》第一版之草案中,就曾細緻區分500瓩至800瓩、800瓩以上等不同對象,規範契約容量百分十到二十的再生能源設置義務,是較為進步的作法,可惜並未保留在後續的草案版本中。
透過訂定自治條例深化社會溝通
自治條例涉及對於不同利害相關方之權利義務規範、對於各個在地社群、產業等都可能造成影響,因此訂定過程應如何落實社會溝通與公民參與,是影響自治條例內容完善程度與可執行性的關鍵因素。觀察各地方政府自治條例制定程序,包括是否有充足的時程、如何更具策略性的設定社會溝通目的與對象、意見蒐集與對話之深度、溝通和參與形式的有效性、參與者之兼容性、公民意見反映至條例訂定內容之情形等,多數縣市作法皆有可加強之處。
譬如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與高雄市的條例訂定過程,就較缺乏時間充裕、兼具深度和廣度的社會溝通機制,多數公聽會僅流於形式,並未發揮更深度的政策對話效果;而桃園市迄今也尚未啟動對外公開、涵納多元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蒐集與討論程序。
以嘉義市為例,環保局將自治條例中的兩項管制重點「推動低碳交通」和「一次性用品減量為」設定為社會溝通主要議題,分別聚焦與客運業者、加油站與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和旅宿業者、長照單位、環境保護團體等利害相關方之對話,過程並以公民咖啡館、工作坊和社會溝通會議等方式接觸不同對象。去年剛開始啟動條例研擬的宜蘭縣環保局,則以「參與式設計的社區營造」為核心方法,先細緻盤點在地的關鍵利害關係人、重點領域中的主要團體組織,分成不同組別進行討論與跨局處溝通,並特別邀請青年參與者,強調公正轉型、世代正義與氣候政策間的連結。
一部有力的自治條例,作用不僅在於政策宣示的象徵意義,更有助於維持地方氣候政策在首長更迭之餘的延續性、促進縣市政府中的氣候主流化、建立各局處間對於政策目標、權責分工的共識與合作協力模式,更能透過深度溝通對話、設計因地制宜且因人而異的誘因與規範,強化在地多元社會力對於淨零政策的認同與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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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生時期開始參與環境運動,2012年加入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投入環境教育、能源轉型與氣候倡議、地方能源治理監督等工作,透過串聯不同領域、創造更多社會對話與公私部門間的協力,摸索同時實踐社會民主、正義與環境永續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