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秀叡
近年來,司法判例傾向要求地方政府在進行文資指定登錄前,必須通過實質「財務評估」的檢驗。此一見解已逐漸引發文資行政的保守效應,但也促使臺灣社會正面迎視文資公共性與私有財產權之間的結構性張力。
今日建築文化資產所面臨的考驗,已超越了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視野下的價值指認、產權調和、日常管維、修復工程或人才培訓等既有範疇。現況亟待突破的,不僅是長期以來約莫僅占總預算千分之一的文化資產預算天花板,更在於能否勇於啟動一場有效導引社會資源挹注整體文資生態系的變革。
基於此,本文剖析文化資產從「列冊追蹤」、「指定登錄」到「日常管理維護」各階段的財務難題與困境,期許主管機關能積極回應司法判例所帶來的體制契機,擴大對私有歷史空間環境的支持,促進多元社會價值更深刻地融入當代空間治理。
一、 列冊追蹤審查階段:程序不透明,易受限於既定思維而大規模排除
現行制度中,公有建造物逾50年評估及民間提報案的「列冊追蹤」審查程序,相對簡易,法規上此階段並非行政處分,也無須進行財務評估。然而,實務運作卻對整體文資保存產生根本性的衝擊:
- 程序封閉,造成負面社會印象:列冊追蹤審查實務上,常憑三位委員現場勘查即做出「不予列冊追蹤」決議。其依憑的往往是委員自身對於私有產權意願、財務與行政量能的既定思維與「善意」考量,自由心證意味濃厚。再者,此類審查結果常與文化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定期普查的研究建議有所落差,一再導致社會大眾負面看待文資專業角色,誠不利於社會溝通。
- 大規模排除效果:此一審查機制的封閉性與保守結果,已導致許多承載著社會多元價值的潛在標的,在程序初期即遭到排除,實有改善必要。
二、 指定登錄前的財務評估:司法判例引發的行政保守效應
近年文資訴訟案的司法見解趨勢,已衝擊了文資審議實務運作慣習。然而,危機即是轉機,眼下正值重新檢視文資審議制度長期仰賴少數專家知識的封閉性質,反思如何促進公眾參與及多元價值之關鍵時刻。
- 司法高標準下的機關行政困境:近期文資訴訟判例強調審議會應實質討論財務評估,此要求大幅提升了地方政府辦理文資審議的行政前置成本;況且文資法規並未述明財務評估之程度,可說無統一標準可循,導致各機關在執行上面臨宛若瞎子摸象的技術困境。
- 審議現場的保守投票效應:近年司法見解的趨勢,恐已在審議現場造成更形保守的投票效應。越來越多審議委員在決策時傾向投下反對票,可降低行政機關後續面臨行政訴訟與法律爭議的風險,實質上則對私有老屋進入文資保存體系產生了阻絕效果。
- 傳統專家決策機制的侷限性
- 缺乏建物財務評估專業:現行文資審議委員會多以建築、都市計畫背景之專家為主,面對複雜的財產權與財務評估,審議會是否確實具備實質審查能力,並能形成足以說服法院的「實質討論紀錄」,實務上不無疑義。
- 缺乏公眾溝通的封閉審議過程:文資審議結果經常呈現出「尊重」產權人意願、配合行政機關意志的態勢,且委員討論過程幾乎不予公開、審議紀錄極為簡略,此等封閉狀態早已為公眾詬病。現行制度賦予了文資委員核心決策權力,卻未能課予其闡明自身專業見解與投票理由的義務,難以形成正面的社會溝通效果。
- 過於偏傾物質性的價值論述:文資價值往往側重於歷史特殊性與建築構造層面的物質價值,然而,社會人文價值詮釋會隨著時代推移而多元演進,保存文資不是為了凸顯建築奇觀,而是為了讓世世代代持續體驗歷史環境並詮釋出新的時代意義。
三、指定登錄後的權責膠著:複雜產權與法制銜接困境
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對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人、管理人與使用人的權利義務界定,雖存有協調與解釋彈性,卻不時在各種私產權紛爭中凸顯問題。
- 身分適格與救濟權利的權益疑義
法規上,建造物所有人得提出「申請」,此項權利卻未及於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是否僅能採取「提報」程序?若地主居住於祖先留下但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的老屋中,其法律身分應界定為申請人或提報人?若審議會決議不予指定登錄,地主的權益是否可視為未遭侵害?又是否可為了爭取文資身分而具備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適格」地位?諸如此類的疑義,長期盤旋在土地與建物兩造私產權人之間。
- 暫定古蹟期間的管理責任不易落實
若非合法建物,公有或私產權人也無意願取得文資身分,那麼,暫定古蹟的建物管維責任與規範,實務上往往如同具文。
- 私有案例(跨機關資訊不同步):以某一處由民間個人提報的未保存登記建物為例。列冊追蹤期間,原地主私下轉售土地,因地政系統與文資行政資料未能即時同步,新地主在不知已列冊追蹤的狀況下逕行局部拆除,主管機關緊急公告為暫定古蹟,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僅將公告送達原地主,未及通知新地主。該案後續登錄為歷史建築,導致自認權益受損的新地主提起行政訴訟,並消極抗拒履行後續的文資管理維護義務。可知,所有權人具實質反對意圖的暫定古蹟,法定管維責任難以落實。
- 公有案例(管理機關消極不作為):以新竹某國立高職宿舍群文資提報案為例,在暫定古蹟期間,反對文資身分的校方因缺乏保存意願,屢次不願配合現勘需求與環境整理責任,甚至消極地宣稱日式建築「棟札」與「幣串」等核心文資價值證物已不知於何時遺失。顯見,在缺乏究責機制與保存利益誘因的現行體制下,校園中的公有暫定古蹟也不免成為當代文資教育集體失落的一環。
3. 私有產權樣態多元,利益膠著阻礙文資進程
私有文資指定登錄同時影響了建物與定著土地,然而現行法規並未明定修復與管維費用如何在兩造之間分攤,亦未規範容積移轉或活化利益如何合理分配,衍生了諸多僵局。
- 【困境一】私產權人缺乏保存意願:自始至終不願意獲取文資身分的私產權人,往往直接拒絕承擔文資責任。以北部某民宅古蹟案為例,私產權人眾多但皆反對文資身分,狀告文化局纏訟多年;文化局則為了救援受損嚴重的重要古蹟,已備妥緊急鋼棚架預算,亦不斷聯繫各私產權人以期獲得施工同意,卻在產權人集體反對下,無奈暫緩一切管維與緊急搶修工程。
- 【困境二】產權分離引發利益膠著:當私有土地與建物各有所屬、兩方意願又極度分歧時,即使獲取文資身分,亦可預見紛擾不斷。如新北市馬崗案、苗栗竹南案、新竹縣竹東案、新竹市香山案等實務案例,皆凸顯了未來文資制度應積極釐清土地與建物產權人之權責分野,並創造利益共享機制。
- 【困境三】世代繼承與私產組織貧弱:以兩處偏鄉祠廟古蹟為例,其家族內部共識瓦解後,後續管維極為棘手。
- 第一案:上一代雖有共識將公共土地租金回饋至古蹟維護,但當年並未將管理組織法人化,土地僅登記在私人名下。下一代繼承人觀念改變,引發產權爭議與訴訟,前二審有勝有敗,導致古蹟維護與修復資金進入不確定狀態,也導致現任管理人無法全力推動管理維護。
- 第二案:因古蹟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管理未法人化,加上管理人採世襲制但自認責任止於年度祭祀,不含古蹟維護,故在政府投入巨額資源進行整體修復工程之後,私產權人無意管理維護,停滯了十餘年,導致建物再度受損。雪上加霜的是,後續古蹟定著土地高達75%面積遭到法拍,新地主追索租金並啟動訴訟,將私產紛爭推向白熱化。即使公部門有意代管或接受捐贈,建物方卻缺乏具有法律地位的自然人或法人可辦理相關程序,陷入難以破解的僵局。
4. 防範跨世代產權解體,提早佈局
即便是單一自然人全數持份之文資個案,亦應前瞻性地預見未來數代在樹枝狀繼承後所衍生的高昂協調成本。建議產權人提早導入法人化、私益信託等預防性機制,以確保私有文資保存活化與管維權責可永續傳衍。
四、私有文資管理維護的循環壓力
指定登錄後,法制上,私有文資管理人被賦予整體的管理維護責任,被預期應自行投入資源或委外整合。然而在實際運作中,私產權人面對的卻是一條資源零散、摸索不易的荊棘道路。
- 市場規模不足,人才匱乏: 目前全國建築類文化資產約3,000處(數量不及全國村里長總數的二分之一,亦低於全國中小學總數),呈現分散配置且產權多元之狀態,導致文資管維市場難以形成具備經濟規模的產業鏈。在實務上面臨傳統匠師斷層、專業整合人力不足、傳統建材少量採購成本過高等結構性困境;對比全台超過5萬名的一般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文資專業管維人才顯得極度匱乏。
- 公共補助額度有限,缺乏常態機制: 文資主管機關屢屢強調「花小錢,省大錢」之管維重要性,但願意編列管理維護補助預算的地方政府並不普遍,單案補助額度亦有限(一年約數十萬至350萬元,一案往往不超過15萬,且需由轄內各文資點內部競爭)。在缺乏普發性常態補助的前提下,部分私有文資常因無力整合、資金不足,終致難以負擔日常保養維修之責。
- 補助案執行過程的現金流挑戰:坊間難尋支持文資修繕的融資機會,也未見國家級文資信託基金、「民間捐助文化資產媒合平臺」之類的政策,導致越有心承擔管理維護的私產權人,越需因應現金流危機。以北部某處榮獲管理維護優良獎項之古蹟為例,今年申請到文化部文化資產局B類補助,可自辦150萬元以下的小型修繕工程,然而,這筆政府補助卻讓私產權人同步承受著「需籌措足夠資金先行墊付」給各工項包商的財務壓力。
- 私有文資素人難扛重任,新手難尋其門而入: 在缺乏「文資物業管理公司」或「區域型文資共助組織」等第三方專業整合媒介的現實下,私有文資屋主往往疲於獨自面對消防、保險、法律、工程等多重專業的橫向溝通,還得學習判斷「日常修繕」與「文資修復」之間的隱形界線,以避免因不當作為而減損文資價值。屋主即使有意委託專業團隊辦理,也因自由市場規模不足而不易覓得,往往使日常維護陷入「私人無力管維—建物加速敗壞—緊急搶修」的惡性循環。
- 縣市輔導團隊量能有限:為了輔導協助公私有文化資產履行法定責任,各縣市皆委託辦理「文資防護專業服務中心」(管理維護輔導團),其契約價金僅約單棟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計畫」的1至2倍,人力編制有限。成員不時承擔著私有產權困境外溢的情緒成本,工作本質橫跨行政、建築、消防、社會關懷與教育推廣等多重面向,但缺乏研訓或證照制度,職涯前景不明,難以吸引更多人才投入協助私有文資。

五、翻轉未來十年文資預算統計邏輯:從「硬體修復概估」轉向「生態系投資」
因應監察院之調查報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日前啟動了文資未來十年修復預算調查之計畫。目前統計模式尚專注於建物數量與工程經費的累計,恐有脫離地方實務運作、且忽略軟體與人力養成成本之疑慮。
面對文化資產治理與實踐體系的結構性困境,國家公共財政的投入邏輯亟需根本性的革新,建議增加「既有文資點常態支持」與「永續人才生態系養成投資」之雙軌預算。
- 既有文資點的常態支持成本: 國家應估算如何引導並結合社會資源,實質支持現行文化資產進行日常防災、防盜、保險與定期保養維修等常態管維預算,甚至應積極研議「普發性質的文資日常管維獎勵與補助機制」,以此常態支持取代現行「無力管維—建物加速敗壞—緊急搶修」的惡性循環。
- 永續人才生態系的養成投資成本: 永續推動文資治理與實踐的核心在於「人」。國家應常態性編列各階段專業人才之研訓經費,以有效支持文資行政人才、各項專業技術人才(如文資建築師、文資消防/結構/機電技師)、文資傳統匠師與其上下游修復產業鏈。此外,亦應擴大挹注各地方「文資防護專業服務中心」的常態研訓機制與合理組織規模,積極培育並留住具備橫向整合消防、法規、都計與產權溝通等複合職能人才。
六、 期許:開展「社會福利」新思維,支持私有歷史空間保存活化
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提供的提報機制,幾乎是公眾介入私有歷史空間保存的唯一途徑,尚有微弱機會與反對聲浪一搏。然而,如今法院大幅提升了審議會應進行財務評估與實質討論的操作門檻,審議決定權又牢牢掌握在行政機關與其聘任的文資委員手中,對於資源不足又具備複雜產權的私產指定登錄,極度不利。
歷史空間環境的重量,應由更健康的社會參與、嶄新治理思維與財務結構來承擔!
本文旨在促進社會正視目前法院判例所引發的制度變革契機。在勢不可擋的土地開發浪潮下,有必要站在歷史環境需要一套「社福制度」的角度思考,讓現行傾向「單點的補償與救濟」的政策,朝往「公共支持與永續生態的建構」發展。這實則攸關:臺灣社會如何更廣泛地,接納與開創歷史空間環境中的多元價值與公共性。
期許中央政府勇於提出上位政策,莫任由地方政府獨自面對法制見解落差與執行壁壘。與其保守地防止文化資產數量增加,不如全面重構公共財政投入歷史空間保存活化的合理性與正當性,並正視政府引導綠色金融與文資政策接軌的責任。
縱使有論者認為,大多數歷史空間標的未必需要透過文資法強制保存,但中央與地方政府終究無法迴避,自身本就具備「跨域研發歷史空間保存工具」與「跨機關整合」的責任——如果文資法不適用,請端出相輔相成的政策牛肉——努力以公權力支持自由市場下脆弱的私有歷史環境。
建築文資工作者,在文化資產制度、調查研究、管理維護輔導等實務中摸索下一步。具有人類圖18-58通道,偏愛青椒與青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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