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底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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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型住宅的制度探討

文:張銘洋

中間型住宅的崛起反映了當代居住問題的複雜與多元,僅靠傳統的『租』與『買』已不足以滿足需求。台灣的『使用權社宅』討論正呼應了中間型住宅『介於買與租之間』的思維,透過長期使用權結合權利金或分期付款機制,有望在經濟門檻與居住穩定度之間取得平衡。從荷蘭到韓國,中間型住宅如何回應高房價時代的居住正義?「租也不是,買也買不起」的時代,我們需要第三條路。本篇介紹中間型住宅的國際經驗與台灣實驗起點。原文標題:中間型住宅在台灣?台灣使用權社宅制度初探


聯合國在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以及1966年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提出了「適足居住權」(adequate housing right)的概念,強調政府必須確保以下面向的滿足:居住安全免於被驅逐、可負擔的房價、完善的住宅服務與基礎設施,以及足夠的可及性(accessibility),並將住宅視為文化身份與表現的重要部分(黃麗玲,2016)。近年來,面對高漲的房價以及居住資源不均等問題,傳統的「租賃」與「完全所有權」已無法全面回應不同收入與生活階段人群的多元居住需求。在此背景之下,所謂的「中間型住宅」(Intermediate Tenure)日益受到重視,並成為許多國家與城市在居住政策上的重要創新。

中間型住宅是指透過更彈性的權利結構與成本分擔機制,使弱勢族群與中產階級能夠以較低門檻取得既可負擔又具穩定性的居住選擇。在完全擁有住宅的市場體制下,許多家庭無法負擔高昂房價或需面臨貸款風險;在單純租賃市場中,住戶又往往受制於短期或難以控制的合約期限與房東決定。因此,中間型住宅的核心意義,在於提供介於「擁有」與「租賃」兩端之間的居住模式,讓更多人有機會享有居住權的核心──安全、可負擔、適當生活水準,以及融入社會。

在政策層面,政府之所以重視中間型住宅,主要出於兩大考量。其一,面對公共財政緊縮,政府若要大規模興建傳統型社會住宅,將付出龐大經費與管理成本;相對而言,中間型住宅透過繳納大額租金或部分產權形式,使民間與政府間形成合理的成本分擔機制,便可有效減輕財政壓力。其二,中間型住宅能縮小社宅與市場購屋之間的落差,讓中低收入族群或中產階級不僅能找尋更多元的房屋選擇,也可在部份擁有或長期租賃的情況下,降低因租約到期或房東不合理要求而被迫搬遷的風險。更值得注意的是,因中間型住宅通常採取一定的價格管制或產權限制,故能有效抑制投機炒作行為,達到穩定市場的作用(Elsinga,2012)。

透過「不完全擁有、也不完全租賃」的中間型住宅模式,住戶可逐步累積資源,在社區中成長,進而落實自我賦能的理想。對政府而言,則能促進住房市場的多元化發展,兼顧社會穩定與財政永續(彭揚凱,2024)。簡而言之,中間型住宅的意義除了提供兼具安全與可負擔的居住選擇,以及減輕社宅對政府的財政負擔,更確保弱勢族群與中產階級在高房價環境下不致被市場排擠,在可負擔的基礎上,獲得安穩的居住條件。

中間型住宅藉由調整財務機制與權利結構,讓中低收入者或弱勢族群得以降低購屋或租屋的門檻,並獲得較長期的居住保障。例如,芬蘭的佔有權住房模式僅要求住戶先支付房屋成本的15%,其後則以管理費的形式維持住宅的運作,不僅降低初期購買住宅所需的資金,也提升住戶對社區的歸屬感與長期投入意願;韓國的全租模式則以大額押金替代每月租金,藉此減少定期負擔的壓力,在押金保障下提高長期居住的穩定性(Elsinga,2012)。

若要促進社會包容,中間型住宅往往透過補助或限制投資炒作的方式,鼓勵青年、關鍵工作者或經濟弱勢族群進入原本房價高居不下的地區。西班牙的「社會擁有住房」(Social Homeownership)為例,其政策鼓勵在城市核心區域保留長期社會住宅供給,使得勞工、弱勢居民與一般市場買家得以共同生活,避免核心區域成為高收入族群的壟斷地帶。包容性規劃除了有助於降低住宅歧視與空間分化,也使得社區能擁有更多多元文化與社會資本。此外,中間型住宅的財務分擔機制能夠減輕政府興建大量社會住宅的財政壓力,如瑞典與美國的合作住宅(Cooperatives),透過住戶的集體貸款與維護責任分擔,政府只需提供利息補貼或貸款擔保,就能兼顧居住保障與成本效益(Elsinga,2012)。

各國亦依自身社會與經濟結構發展出多元的中間型住宅模式,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租戶作為投資者」,如芬蘭的佔有權住房則透過要求住戶投入部分建設成本,讓政府能把資源集中於地段取得與基礎設施的興建,並在制度設計上保障租戶的實際居住權利。第二類是「合作擁有權」,如瑞典與美國的合作住宅,住戶以「股權持有者」的身分加入合作組織,共同購買土地與住宅所有權,並藉由集體貸款分擔興建與維護成本。住戶在支付合作社股份之後,即可獲得在該住宅單位的長期居住權,同時在日常管理上享有民主參與與決策的空間。此種模式一方面提升住宅的可負擔性,另一方面也強化了住戶的社區參與感,培養出對社區公共事務的關心與投入。第三類是「受限擁有權」,如英國的「共享擁有」(Shared Ownership)與荷蘭的「Koopgarant」即為兩種典型案例。該種制度通常設計給中低收入或首購族群,由政府或非營利組織協助購買部分住宅權益,讓住戶以分期方式逐漸買下更多比例,最終得以完全擁有房屋。然而,受限擁有權制度也面臨一些挑戰,例如初期仍需投入一定的自備款,加上後續要根據市價增加持有比例,往往使得經濟弱勢者仍感負擔沉重(Elsinga,2012)。如何在彈性與公平之間取得平衡,成為此類模式的重要課題。

根據媒體報導,使用權社宅目前分為公辦與民辦兩種途徑。前者由擁有土地之公家單位捐贈、出售、出租國有土地予承辦業務單位興建使用權社宅。後者則是有民間單位由公開招標,或專案設定地上權取得土地興建住宅(林于蘅,2024)。同時,國家住都中心也著手規劃了「20年不漲租金」的使用權社宅方案,預計優先提供65歲以上長者及育有6歲以下子女的家庭入住,讓需求者能以較低的月付金或權利金,獲得長達20年的居住保障。舉例而言,若以市價1,500萬元、月租金2.5萬元的住宅為參考。住戶可以選擇一次繳納480萬,約當於房價31.4%的權利金,就可取得20年長期使用權;或僅先繳納30%權利金(約144萬)後,再採分期方式付款,繳納剩餘權利金(傅沁怡、林于蘅,2024)。

不過,內政部長劉世芳接受媒體採訪時坦言,「使用權社宅」對台灣民眾來說仍相當陌生,儘管使用權社宅有其優勢,但在實際推出前仍需謹慎評估,以確保制度設計及財務模型能符合國人需求,也必須考量政策落實後可能帶來的社會反饋與習慣衝擊(林于蘅,2024)。內政部目前研議使用權社宅會在北部都會區先行示範,並就使用年限(例如10年、20年)或入住資格(例如單身、家庭、年長者、年輕人)等細節進行試驗,待模式成熟、確認可行後才會擴大推動(傅沁怡、林于蘅,2024)。

整體而言,「使用權社宅」是在既有社會住宅短租與傳統購屋模式之外,提供給高齡者、年輕世代及中低收入家庭等長期租屋需求者的另類方案。透過多元模式取得土地、挹注資金,推動「使用權社宅」,一方面能舒緩政府大量興建社宅的財政負擔,另一方面也讓無力負擔高額房價的民眾不至於「居無定所」,或因市場氛圍衝動購屋,承受高房貸風險。

圖一:所有權、地上權、使用權住宅相關權利比較(陳宴瑋、莊俊浩,2023)。
圖片來源:參考陳宴瑋、莊俊浩製圖後,筆者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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